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下载本文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地法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①生效时间:A颁布就生效;B颁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②朔及力: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朔及力,但有特殊情况。 6、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1)民法解释学的概念:p32

2) 特征:①实用性 ②创造性 ③拘束性 ④与合同解释的相关系; 3)目标:①主观说 ②客观说(通说,多数采用此种)

4)方法:①在发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

释、法意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②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漏洞补充(方法)、

价值补充(方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1)概念:P36-38;2)特征: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3)功能: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2、民法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公序良俗原则;3)绿色原则;4)意

思自治与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征:①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②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③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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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①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②绝对权关系和相

对权关系;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P52)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概念:是指参与民事法

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②种类:A自然人;B 法人;C合伙;D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①概念:A定义:民事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B权限;C权能(权利具体运用形式) ②分类:A人身权和财产权(以民事权利的标的为标准);B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期待权与既得权;D主权与从权(从相互关系分);

E原权与救济权(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来分)③民事权利的行使(按照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保护(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④民事义务:A概念 B分类 C附随义务(P55-56)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①概念: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②人格与身份;③物:A物的概念和特征(P56);B物的分类(以物的名目分:有体物和无体物、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单一物合成物与混合物;以财产的名目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容实财产与容空财产、公产)④行为; ⑤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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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

观情况;特征:①客观现象;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适

应;③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2)分类:①行为:A表意行为;B非表意行为。②事件 3)事实构成: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第四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能力:1)概念: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A概念:法律赋予的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B特征:公法性和不可转让性;C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4点P65-66);D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E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B标准: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C例外:准治产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禁治产人(年满18周岁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监护:1)监护的意义:①概念: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②法定监护的性质;③监护与亲权(两者的区别:P69)④监护的分类:A按监护的设立方式可分公法监护和私法监护;B按被监护人的特点可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监护。

2)被监护人:①未成年人;②需保护的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老人) 3)监护机关:①概念:行使监护职能的人或组织;②分类:A监护权

力机关、B监护监督机关、C监护执行机关、D监护保障机关;③监护权力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P71)④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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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监护保障机关(民政部门、基金会)

4)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①职责:(4点P72)②权利(P72) 5)监护的终止: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②对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或老年人死亡而终止;③监护终止后的义务(P72最后一段)

3、住所:1)住所的意义:①概念:一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为

心素和为体素);②住所与居所(P73);③住所的法律意义(6点P73)

2)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籍:①身份证:记载16周岁以上的自

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住址等资料的法定证件,用于证明自然人的个人身份;②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③户籍: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意义:6点P74)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①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B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C须经法院宣告。③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B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④失踪人之重新出现(P75)

2)宣告死亡:①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

同,但期限有两种,普通期限4年(适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特别期限2年(适用于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情况,次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③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婚姻关系解除,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人身性债务消灭,但被宣告死亡人不见得事实上已死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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