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3号
【修改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
0LR)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26 【实施日期】1995.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3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工程项目的施工: 1 / 2
(一)场道工程(包括土方、基础、道面及道面刻槽、清胶等); (二)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工程; (三)助航灯光工程。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印制、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