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 m;门跺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 m。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 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 m ×12 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是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 m ×15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 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 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 m,消防车道上空4.00 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 m ×15 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 ×18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 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臵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八、《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臵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5.3.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 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 m;横坡应为1%~2%; 4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臵无障碍人行道。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6.1台阶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 m,并不宜小于0.10 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臵。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 m并侧面凌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 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 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凌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临空高度在24 m及24 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
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 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 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 m。
九、《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类别 圆形扶手 矩形扶手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住宅面向道路 截面尺寸(mm) 35~45(直径) 35~45(宽度) 小于6 m 6~9 m 大于9 m 高层 2 3 5 无出入口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 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 m时,应在尽端设臵不小于12 m ×12 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 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 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臵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 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 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 m。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 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 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坡度 ≤1:20 ≤1:16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 m;
0.75 ≤1:12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0.5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 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空宽度不应小于2.00 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 m。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大集合: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范》DB11/T 281—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范》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 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 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 989-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 《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06SJ805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J217-200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行业)取费标准》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