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改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低保居民年度自负额度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一级医院(团场医院)90%,二级医院(师库尔勒医院、焉耆医院)80%,三级医院(兵团级医院)70%,但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2、低收入家庭居民救助:

低收入家庭居民年度个人自负额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但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3、对患有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的救助对象,其在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门诊费用(特殊门诊费用),低保居民和低收入困难居民按二级医院的救助标准救助,即特殊门诊费用加住院费用不超过10000元。

五、医疗救助程序 (一)低保居民

1、由申请人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原件);

2、由申请人提交《新疆兵团居民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提交师级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 4、团场(企业)民政科收到连队(社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材料后,5天之内报民政局审批。

5、师民政局对团场(企业)民政科上报的医疗救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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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每月10日进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核定医疗救助的金额,在每月20日前审批完毕,财政局将医疗救助金核拨到团场(企业),各团场(企业)民政科必须在当月30日前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完毕,次月10日将资金发放签名册交师民政局。

(二)低收入居民

1、低收入居民医疗救助程序按照师低保工作个人申请、连队(社区)审查、团场(企业)民政科审核、师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执行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张榜公布、审批发放等工作环节。

2、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所在连队(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就医医院出院证、社保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连队(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和张榜公示。经评审同意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团场(企业)民政科审核。

3、连队(社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2人以上)进行入户核查。

主要核查4项内容:

(1)有本地户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常住居民(人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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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就业、就学、患病住院费用情况;

(3)家庭收入情况及隐性收入情况是否符合低收入困难居民标准;

(4)家庭财产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因患病负担重而低于居民平均水平。申请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时,应当予以推荐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答复。

社区(连队)在申请和发放两个环节上进行“两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布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医药费金额、医疗救助金额及举报监督电话号码。

4、团场(企业)民政科收到连队(社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材料后,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民政局审批。

5、师民政局对团场(企业)民政科上报的医疗救助审查、审核材料每月10日集中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核定医疗救助的金额,在每月20日前审批完毕,财政局将医疗救助金核拨到团场(企业),各团场(企业)民政科必须在当月30日前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完毕,次月10日将资金发放签名册交师民政局。

六、医疗救助档案管理 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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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连队)保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民主评议表、公示表。

团场(企业)民政科保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统计报表、个人申请书及个人资料、医疗费用报销资料、公示表。

师民政局档案保存医疗救助政策文件、资金发放花名册、统计报表。

医疗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一)师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师财务按上年末师总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标准安排当年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2、师直企事业等单位列入本级财务年度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2万元,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交师医疗救助基金明细户。

团场财务按上年末本团总人口每人不低于4元标准安排当年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交师医疗救助基金明细户。

各级财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均不得增加团场职工负担。 3、上级补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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