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改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师办发[2010]152号

关于印发农二师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农二师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二师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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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二师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兵民发[2010]10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兵团《关于印发兵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师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加大我师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师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促进和谐二师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

是对全师低保居民、低收入困难居民,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因患病住院经基本医疗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部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予以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医疗救助的原则

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资金筹集、支付的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发挥救急救难的作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

我师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已参加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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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对象。

(二)低收入人员,是指具有师属范围内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因患病住院个人所负担的年度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2010年库尔勒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含“三险一金”720元/月,不含“三险一金”工资标准为570元/月,其余八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含“三险一金”为680元/月,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月,库尔勒市小时最低工资7.2元,其余八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6元。

四、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我师医疗救助采取参保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三种方式。 (一)参保补助。对参加我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规定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门诊救助。团场(企业)民政科每年三月将 “三无人员”报师民政局,经师民政局审批后,由师财务局、民政局于每年四月份拨付个人账户,当年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年使用,但超支不补。分散居住在社区的“三无”人员,经民政科与定点医院协调,可以就近在社区卫生室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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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助对象(不包括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门诊救助。

3、低保学生和儿童(不满18周岁)、低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门诊救助。

4、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救助对象,其门诊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报销,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3000元。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种救助。

(三)住院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设定病种,积极推行住院治疗的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

对“三无人员”住院实行医前救助。

“三无人员”入住师内定点医院,由所在团(企事业单位)民政科进行担保。“三无人员”出院后,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低保人员保险报销及师医疗救助后的资金,归还所在团(企事业单位)民政科的担保资金。

低保居民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居民因病在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产生的自负部分,当年(1-12月)申请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自负比例,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低保居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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