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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三十三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生办〔2010〕1号)和《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统筹目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缴费和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管理经办流程和服务网络。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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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城镇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参保时间。各类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一)各类在校学生每年6月份起开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新入校的学生,入学和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 (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年7月份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保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第六条 统一缴费和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
(一)各类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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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资助。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七条 根据《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和皖民生办〔2010〕1号,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缴费部分,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
根据《宿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宿民发〔2010〕31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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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要严格基金的征收、拨付程序,完善基金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条 基金结算管理。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强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管机制,处理好实施市级统筹后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
第十一条 基金结余管理。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市级风险储备金的管理使用按《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宿人社发 〔2009〕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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