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含专业指定选修课程)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受到学院学工办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 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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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及专业指定选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

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

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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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

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

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

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

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班级团支部通报批评为准。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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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如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校文件以及学工办通报批评为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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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Ai

i?1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专业指选课程成绩(B1):B1??X1iY1ii?1m?Yi?1m1i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专业指选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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