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通 风
一、工作要求 1.通风系统
(1)矿井、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以下称AQ1028)规定。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
2.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
(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循环风。 3.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构筑及时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且围岩不漏风;按规定构筑。
4.瓦斯管理
(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管理瓦斯,不形成瓦斯超限;
(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严禁“一风吹”。
5.突出防治
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6.瓦斯抽采
(1)抽采瓦斯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以下称AQ1027)规定;
(2)抽采瓦斯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抽采能力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3)积极利用抽采瓦斯。 7.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称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称AQ1029)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8.防灭火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
(2)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规定。
9.粉尘防治
(1)防尘供水系统能力满足现场防尘要求,水质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以下称AQ1020)规定;
(2)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0.井下爆破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井下爆炸物品库,爆炸物品库存、领用等各环节按制度执行;
(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执行安全确认制度。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3.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