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新旧对照 下载本文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第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给与行政处分。 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消证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消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 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消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消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