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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仓储和危险品仓库。 4、大型批发市场。

第118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上述用地外的其它用地为灵活选择用地,其开发建设可按附表《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要求执行。

第119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岭、荒地、空地、水面、河(库)岸带、排洪河道、滩地及其它城市建设保留地,擅自挖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回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120条 一般单位或个人用地内,其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基地总用地的比率)必须满足表12-1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其用地内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绿化种植,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 表12-1 单位或个人用地内绿地率规定一览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类 别 工业、仓库 行政、办公 金融贸易 大专科研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医疗卫生 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 绿 地 率 ≥30% ≥35% ≥25% ≥35% ≥40% ≥35% ≥35% ≥35% 第二节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121条 任何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工程,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经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验线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122条 城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2倍,在老城区不小于1倍。

2、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5米。

3、建筑物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在街坊内不小于6米,临街面次干道不小于8米,主干道不小于12米。 4、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

5、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6、平行布置住宅,朝向为南向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老城内不小于是1.35,新区内不小于1.5。 第123条 城区住宅建筑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5层为主,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124条 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宜安置吸引大量人流的大、中型公共设施。

第125条 沿街的任何建设,必须以塑造美好的街道景观为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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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沿街两侧及街道本身所设置的各类招牌、广告、标志、标语等必须以不破坏街道景观与环境为原则,做到规范、统一、文明、整洁,具体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127条 建筑后退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按表12-2执行。 表12-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控制指标

道路宽度(m) 后退距离(m) 建筑高度 多、低层建筑H<24m 新城区 高层建筑60m>H>24m 高层建筑H>60m 多、低层建筑H<24m 旧城区 高层建筑60m>H>24m 高层建筑H>60m 注:①建筑高度、后退距离、道路红线宽度单位均为米。

②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③建筑沿路有出入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指标上限退让。 ④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⑤后退距离小于沿路两侧绿带宽度的,按绿带宽度控制要求执行。

⑥沿路两侧绿带宽度≤6M时,按道路红线后退;沿路两侧绿带宽度≥6M时,按道路红线减去绿化控制线后退。

12-15 15-18 >20 10-12 12-15 >16 8-10 10-12 >15 5-8 8-10 >13 城市主干路L≥60 城市次干路60≥L≥24 第128条 建筑物的围墙、台阶、外挑部分、基础、管线等的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不得越过规划道路红线。 第129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后退红线之间用地是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因设置人行或车行通道,确实需占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30条 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m;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131条 沿街单位的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中心的距离:交通性干道不小于135m,次干道不小于80m,支路不小于50m。

第三节 管线工程综合的管理规定

第132条 城区内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主体建筑平行布置。 地下管线相互间水平距离应按表12-3执行:

表12-3

管线名称 排水管 煤低压 气中压 管 高压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米)

给水管 1.5排水管 1.5 1.0 1.0 1.5 1.5 1.5 2.0 2.0 1.5 1.5 1.0 1.0 1.0 1.0 1.0 1.0 煤气管 低压 _ _ _ _ 1.0 1.0 1.0 1.0 中压 _ _ _ _ 1.5 1.0 1.0 1.0 高压 _ _ _ _ 2.0 1.0 2.0 2.0 热力管 电力电缆 _ _ _ _ _ _ _ _ _ _ 2.0 _ 1.0 0.5 1.0 1.2 电信电缆 _ _ _ _ _ _ _ 0.2 电信管道 _ _ _ _ _ _ _ _ 注:①表中给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200mm,当给水管径>200m时,净距≥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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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低压煤气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④电力电缆为35KKV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米。

地下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2-4的规定:

表12-4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米)

排水管 _ 0.15 0.15 0.15 0.5 0.5 0.15 0.5 0.15 1.2 煤气管 _ _ 0.15 0.15 0.25 0.2 0.15 0.5 0.15 1.0 热力管 _ _ _ _ 0.5 0.15 0.25 0.5 0.15 1.2 电力电缆 _ _ _ _ 0.5 0.25 0.15 0.5 0.5 1.0 电信电缆 _ _ _ _ _ 0.1 0.15 0.5 0.2 1.0 电信管道 _ _ _ _ _ 0.1 0.15 0.5 0.25 1.5 给水管 0.15 .4 0.15 0.15 0.25 0.2 0.15 0.5 0.15 1.0 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2-5的规定: 表12-5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米)

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 低压 中压 高压 建筑物基理论上杆铁路(中城市道路公路边缘 础 柱(中心) 心) 侧石边缘 3.0 3.0 2.0 3.0 4.0 _ 0.6 1.0 1.5 1.0 1.5 1.0 1.0 1.0 1.0 0.5 0.5 1.0 5.0 5.0 3.75 3.75 5.0 3.75 3.75 3.75 3.75 1.0 1.5 1.5 1.5 2.0 1.5 1.5 1.5 1.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围墙或篱笆 1.5 1.5 1.5 1.5 1.5 1.5 0.5 0.5 0.5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等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133条 进一步深化城市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进行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搞好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并按法规程序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134条 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执行城市规划的自觉性,加强群众监督,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城市规划的占地和建设活动。

第135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发展,适时对现有行政区划进行调整,使行政区划与城市规划布局结构相衔接,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章 附则

第136条 本规划由文本和图纸共同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37条 本规划应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138条 本规划由冠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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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面积 序号 1 用地 代号 R 用地名称 (ha) 近期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其行政办公用地 中 商业金融业用地 2 C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3 4 5 6 7 M W T S U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8 G 其中:公共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 463.5 270.1 30.2 164.0 9.2 26.2 10.2 30.3 327.9 55.4 33.9 223.5 26.2 152.6 111.8 1553 远期 606.0 471.6 45.2 319.9 21.1 26.2 10.2 49.3 467.8 99.5 34.0 352.1 44.3 302.9 202.6 2378 占城市建设用地 (%) 近期 29.85 17.39 21.11 3.57 2.18 14.39 1.69 9.82 7.26 100 远期 25.48 19.83 19.67 4.18 1.43 14.81 1.86 12.74 8.52 100 人均 (m2/人) 近期 35.65 20.78 25.22 4.26 2.60 17.19 2.02 11.73 7.2 119.5 远期 30.30 23.58 23.39 4.98 1.70 17.60 2.20 15.15 10.1 118.9 总计

备注:2010年规划城市人口13万人 , 2020年规划城市人口20万人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