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
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 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此以外,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革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月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6]30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财综发[1997]610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