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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支付赔偿费用 53-09.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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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应当既严格、公正、规范,又理性、平和、文明;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规范。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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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枉法追究无辜;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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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定期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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