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 下载本文

第四章 当场盘问、检查

4-01.盘问、检查的条件

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4-02.盘问、检查的装备

1.单警装备。专门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以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2.车辆装备。专门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反光锥筒等装备。

3.盘查卡点装备。专门盘查卡点应当配臵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反光锥筒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臵防弹盾牌。

4-03.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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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警惕。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盘查时由一人主问主查,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

2.盘查地点。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时,应当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

3.请求增援。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4-04.盘问、检查的程序

1.盘问、检查的主体。盘问、检查一般由二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2.表明执法身份。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

3.身份查验。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1)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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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3)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4)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4.人身检查。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2)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3)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以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4)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可疑人员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如有,应当当场予以扣押,依法办理扣押手续。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约束,然后进行检查;

(5)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臵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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