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度。现场采取处臵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臵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臵措施。
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臵。
(2)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4.口头制止。
(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口头制止。非暴力方式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谩骂、侮辱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但未主动与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2)口头制止的内容。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①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②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③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 ④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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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3)用语要求。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4)调整措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处警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5.徒手制止。
(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处警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2)使用限度。处警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3)约束。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处警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4)调整措施。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使用警械制止。
(1)使用条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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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2)使用限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警棍。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民警生命安全的,处警民警可以使用警棍制止。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4)使用催泪警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
①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②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③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5)约束。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6)替代措施。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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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整措施。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7.使用武器制止。
(1)使用条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使用程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①判明现场情况。
②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③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④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⑤犯罪行为人在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⑥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⑦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⑧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3)不得使用鸣枪警告的情形。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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