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结构和法律概念。(分析法学派)
3、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人,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的小姑、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社会法学派)
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学分科: 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的角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2、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3、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4、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5、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6、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
1、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2、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3、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产生的政治条件。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德主刑辅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 道家:无为而治
法家:法治(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法为基础的)
(二)秦汉至清末 (三)近现代
三、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罗马与中世纪
古希腊:成文法不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有关著作中已经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
古罗马:成文法和法学极为发达
中世纪: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
(二)17-19世纪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三)20世纪 法的社会化
信奉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
而信奉社会主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1、他们在阐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
2、他们在考查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比如,从归纳或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所涉及的问题分为整体性的和零碎性的两类:整体性的问题通常包括:法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裁量有什么作用;法的来源是什么;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对法有什么作用;传统对法有什么作用;法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上的麻烦问题。零碎性的问题就不胜枚举了,诸如禁止人工流产、废除死刑以及对陌生人见死不救是否侵权问题等。(波斯纳)
一般来说,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
1、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法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的意识、法治原理等
3、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和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等的联系 4、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和法的实施保障等 (二)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称为“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关系来更深刻地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和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法学学科体系内的指导功能
法理学确立的方法和一般原则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有指导意义。对于学习法学的人来说,学好法理学也有助于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我国台湾法学家杨日然认为:能学通法理学,对所有的人际法律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2、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
法理学所确立的法律一般原则和规则对立法具有指导、规范和评价意义,从而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进程。例如,法理学研究确立的立法体系对立什么法,如何立法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立法者有规范意义;法理学通过对实在法的评价不断促进法律的进化;法理学确立的一般原则,例如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分别对行政、司法等行为产生规范意义;法理学确立的法律理想可增进民众的法律信念,从而为法律的安定提供强而有力的社会支持。
3、填补实在法空缺和纠正实在法失误的功能,以及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
任何实在法都存在潜在的空缺,在没有实在法可资援用的情况时,法理学所提供的一般原则和价值可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特殊情况下,当实在法存在明显不公的情况时,法理学确立的一般法律原则可对实在法作出矫正。
例如,1882年发生在美国的帕尔默案。恶少帕尔默得知祖父的遗嘱将他列为继承人,为尽快取得遗产,帕尔默谋杀了自己的祖父。按照普通法,帕尔默享有继承权,但这明显不公。后来,法院依据“任何人不得从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法理原则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再比如,如果把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的法律也看作法律,那么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也是以自然法学派所确立的法理原则对实在法的纠正。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准则。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