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载本文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及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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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未取得交通行业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质监站核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凡我省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或总监办应组建中心试验室,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按合同要求,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其中,设立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

第七条 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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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设置完成后,需向质监站申请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本项目、本标段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条 工程结束前,参建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工程结束前,若工地试验室人员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能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应及时上报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批准,质监站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检测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对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二条 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现场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必须向质监站申请现场考核,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目录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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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2):

1.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2.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3. 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业务范围(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4.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或业绩材料;

5. 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的登记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7. 组织机构框架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8. 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母体试验室公章,同时应准备原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核查备案,质监站现场考核时核验。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汇总后,以文件形式(附本办法第十三条1、2部分)统一报送质监站。同一建设项目,申请现场考核不得多于2批(次)。

质监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初审的工地试验室,质监站应在15日之内安排现场考核,对其人员情况、试验仪器配备、试验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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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立以及内业资料等方面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内容如下:

1、试验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介绍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以及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

2、总监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对工地试验室的意见和评价;

3、检查内业资料、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

4、现场核对仪器设备,查看试验室环境情况; 5、现场操作考核;

6、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评价,指出需要整改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通过现场考核的工地试验室,质监站予以发文确认可以开展的试验项目和参数(格式见附件6)。

若连续两次现场考核未通过的工地试验室,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责令其另行委托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十七条 对通过现场考核的工地试验室,由省站统一制作《考核合格证书》,并由相应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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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站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试验检测人员私自进行变更的; 4、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被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站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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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站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站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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