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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怀疑的进出口货物侵犯专利权的货物采取扣留的行政行为,该程序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律师代理专利权海关保护案件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海关保护既可以基于专利进行了海关保护备案登记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权利人向出口货物所在地海关投诉而进行。
(二)作为投诉方,应向海关提供被扣留货物等值的担保,被扣留货物一方也可以提供相庆担保以使其货物得到海关放行。
第五章 专利刑事诉法律业务
第三十条 专利刑事诉讼主要针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据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换拘役或罚金。
第三十一条 律师师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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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主要是:
1、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直接标明他人专利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生产和推售的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
2、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到他人的专利证书,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冒充该专利产品,到商业部门推销,在产品上虽然未注明是他人的专利产品,但商业部门凭着专利证书,将该产品当作他人的专利产品宣传、出售。
(二)实践中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1、仿制专利产品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2、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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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刑事犯罪,具本指因假冒他人专利而给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干扰专利管理秩序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符时,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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