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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年试行版-广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 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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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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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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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 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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