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部分市、县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400元增加退休费。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l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全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