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审计目的和内容分类
审计方式 受托进行 内部审计 1.财务报表审计;2.经营审计;3.合规性审计。 (三)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1.事前审计;2.事中审计;3.事后审计。 (四)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分类 1.报送审计;2.就地审计。
(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
1.账项基础审计;2.制度基础审计;3.风险导向审计。 二、审计的方法
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一)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1.按审查书面资料的顺序划分 (1)顺查法
顺查法是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 顺查法主要适用于规模小,业务量少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单位。 (2)逆查法
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依次进行审计的方法。
对于规模较大、业务量繁多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单位,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划分 (1)详查法 (2)抽查法
3.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 (1)审阅法
是审计工作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最基本的取证方法。 (2)核对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和账实核对。 (3)分析法
分析法是通过对会计资料有关指标的观察、推理、分解和综合以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审计方法。
审计分析方法按分析技术可以分为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4)复算法(又称验算法) (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1.盘点法
盘点法常用于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盘存。 盘点法可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 2.调节法 3.观查法 4.查询法: 5.鉴定法
审计人员在选择审计方法时,应注意三点: 第一,审计方法要适应审计的目的; 第二,审计方法要适合审计方式;
第三,审计方法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
第四节 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职能 (二)经济评价职能 (三)经济鉴证职能
二、审计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二)促进作用 (三)证明作用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1.独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2.客观。 3.公正。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2.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四)职业行为
1.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2.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四,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3.对同行的责任 4.其他责任
能否争取到业务、拥有较多的客户,关系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参考教材P62)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的技术准则有: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 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精髓,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除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的关系以外,还应当考虑鉴证小组以外的人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对于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
2.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没有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
3.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在该客户内有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一)经济利益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二)自我评价 (三)关联关系 (四)外界压力
三、防范措施
(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防范措施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如果一个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所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有两个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一是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二是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止,就应考虑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
向非上市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一)经济利益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二)贷款和担保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四)家庭或个人关系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