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益保护 下载本文

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要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公正程度,也是对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水平的反映[⑦]。刑事法律以解决冲突、恢复法律秩序为其价值目标,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把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政策的重心从以犯罪人为中心转移到真正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相对平衡上,建立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这一方面是完整地实现刑事诉讼原则和目的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刑事司法理念,无疑有助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是依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种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三)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是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

刑法现代化要求刑罚不仅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而且按照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刑罚后使其不再犯罪。现代刑事司法更为关注犯罪者的改善更生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惩罚。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强调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罪宽松的一面。然而,犯罪是发生于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如果只关心犯罪者而忽略被害者,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引发投诉、上访等社会问题,甚至导致被害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以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和完善为例,对于深受“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影响的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家属来讲,难以

一下子接受“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的观念,特别是在得不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乃至社会舆论都会对司法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和动摇,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浙江省今年以来死刑案件的办理情况也表明,被害人一方不服判决认为量刑畸轻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成倍增加,而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死缓错误要求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大幅度上升。因此,要真正实现刑法的现代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调和各诉讼主体间利益冲突,寻求平衡。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

三、权益的保障-构建三位一体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围绕司法保障、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三个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法律的、国家的、社会的“三位一体”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被害人救助之路。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益保障机制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知情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前提,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使其获取诉讼信息、侦查信息、案件处理信息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各诉讼阶段负有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展与处理结果的义务。

2、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多的程序参与权

作为当事人一方,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被害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参与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必须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为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便利条件。在侦查阶段,还应当赋予被害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如勘验、检查时的在场权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赋予其对审查结论的建议权和寻求救助权(对不起诉决定等)。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建立被害人出庭的保障措施,为被害人出庭陈述提供便利或者变通的方式,保证被害人将受害感受、受害对本人和家庭的影响等信息传递给法庭,使被害人对审判得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赋予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被害人因付不起医疗费而影响治疗导致死亡的事例。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伤害等案件,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急需住院治疗,而自身不能承担所需医疗费用,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应赋予特定情形下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以免贻误治疗,造成被害范围的扩大。

4、被害人应当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救助那些无助的刑事被害人,现有的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应赋予其作为被害人保护组织参与诉讼的合法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准许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组织。此外,还应当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维护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害人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

5、赋予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实施者,负有保护公民的义务,也当然的负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在我国,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应有赔偿。在未能通过追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国家应

负有补偿义务,应给予被害人以实际有效的救济。为此,应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实施救助。

6、被害人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000年12月1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充分的,与民法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精神相冲突。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全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建议通过修改刑诉法以及完善相应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完整的对犯罪的追诉权、诉讼参与权以及完整的求偿权等诉讼当事人权利,特别是要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拓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人身伤害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挥霍而提起赔偿请求。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合理合法的赔偿,切实保护他们的实际利益。鉴于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仍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使大量的由此类犯罪造成损害的被害人群体的权益得到又好又快的保障,建议在刑事司法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