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 下载本文

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

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设备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开展公益性研究与服务所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相关配套环境建设。

第四条 设备专项资金与省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专项资金集成使用,紧密结合江苏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务求实效,为全省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设备专项资金主要由完成社会公益性业务定位的省属科研机构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发展规划组织申报。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一)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应编制“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并通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申报设备专项资金项目。

(二)设备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统一规划,分年实施,滚动支持”的办法,项目实施周期为两年。

(三)申报项目要结合各机构自身“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主要满足本单位开展主导公益性研究与服务的需要,重点围绕某一研究或服务领域。申报前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初步论证。

(四)申报单位按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单位现有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运转使用效率情况、资源建设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初步论证意见等。

(五)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重点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及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选型以及其他科技基础资源建设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重大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

文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资源须按照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单件价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按《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议。

(三)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和分年度拨款额度,并下达《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设备专项资金项目及其资助经费额度确定后,省科技厅与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及经费计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定合同的项目,将予以撤销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专项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的要

求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专项任务,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升级改造及调研、安装调试; (二)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建设;

(三)科研用房修缮及配套环境建设; (四)单位局域网等信息网络建设。

对须新建、扩建科研设施用房的,由承担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基本建设经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及其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时,应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文献信息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生物种质资源等与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资源建设项目同时纳入相应的平台建设内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设备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