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大全修正版 下载本文

(三)分(子)公司主要根据各自经营规模和净上缴利润定编。分(子)公司管理人员聘(任)用,可以少于编制数,但不得超过编制数。大公司可以一人一职,小公司可以一人多职。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如有职位空缺或新增,应遵循“先内部调整,后外部招聘”的原则,内部没有合适人选,方可考虑外部招聘。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市场拓展和项目开发对人才的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人才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年度招聘计划经公司领导研究,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实施。如急需增加用工的,按上述流程特办。

第七条 集团公司招聘的总部、分(子)公司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且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安排在实体公司或一线的项目管理培养生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招聘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应聘人员资格把关,筛选后将简历递交对口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预选。预选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

(二)面试过程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应聘人员资料的证书真实性,专业对口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应聘人员专业素质和岗位技能知识,填写面试记录和结论意见。

第九条 招聘高级管理人才时,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面试后,由集团公司领导进行最后一轮面试确定是否录用。

第十条 面试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体检,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办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审批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一条 规范用工管理,严禁擅自招聘。

(一)各分(子)公司凡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继续使用的人员,均须按制度办理续签手续。 (二)严禁分(子)公司私招乱雇,随便进人,一经发现,集团公司责令分(子)

公司负责人对违规录用的人员于以辞退,并承担造成的损失。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经确定录用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薪酬、参保等有关事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经公司录用的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聘用的社会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及超过企业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录用人员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分(子)公司人员原则上均与集团公司订劳动合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申报资质等方面的需要,需将员工转到子公司名下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办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文本准备、报批、鉴证、归档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劳动合同主件系以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为基础修订的格式文本,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协商确定不同的合同期限。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合同期限按法定代表人批准执行;续签期限一般为3~5年;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员工本人意愿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八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特殊人才等,视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免除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内容以印制文本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需在合同文本中注明。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竞业协议等专项协议及变更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同具法律效力。如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以合同或协议中订立日期较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聘用的社会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超过企业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依法用工。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还包括《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专项协议、变更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经法定程序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招聘的培养生根据公司安排,应到基层不同岗位锻炼一至两年,此安排不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签订劳动合同前须告知用工者。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不含)以下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人力资源部向员工主管领导征询续签意见,在此基础上将续签人员名单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书面告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书面告知后的15天内书面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主动辞职。

第三章

信息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IT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企业IT硬件、软件及信息化建设的规范管理,促进安全、稳定、畅通、高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使用管理

(一)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制,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使用计算机系统。

(二)计算机用户不得随意安装、卸载计算机软硬件,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计算机相关设置。

(三)保持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以及计算机工作台的清洁卫生。

(四)严格根据计算机开关机先后顺序操作,即:先开电源、UPS(不间断电源) ,待电源稳定后再开显示器、打印机,最后开主机;关机时,先关主机,再关显示器,最后是打印机、UPS、电源。

(五)严禁在磁盘驱动器工作(程序运行)和硬盘指标灯闪烁时关闭机器电源或移动机箱。

(六)退出系统时,应按照逐级退出的原则进行,严禁直接关闭主机电源或重新启动机器退出系统,若出现“死机”现象,应尽量采用热启动。

第三条 计算机维修管理

(一)使用部门将计算机故障情况通告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计算机维护人员进行检测,非硬件问题直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