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审计学各章重点 下载本文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第三节 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对其他专家的监督和指导包括:第一,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第二,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第二,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二、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第二,根据法规要求,

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四节 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一)收费考虑的因素 第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第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按照实施专业服务的每个人员所耗用的时间来计算。这些费用率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的组织行为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得到了良好的计划、控制和管理。 (二)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按照百分比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用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二、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三、业务招揽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这里的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 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

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其原因是: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第二,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第三,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

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三)业务招揽

禁止的业务招揽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第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第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第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误解的声明。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第一,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第二,具有高品位。第三,维护了职业尊严;第四,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1、委托和奖励;2、寻求业务合作;3、名录;4、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5、培训课程、研讨会;6、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7、员工招聘;8、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9、信纸和名片。

第五节 其他职业道德

一、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

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就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能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会计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二、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一)前后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接触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二)客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的情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揽业务而进行恶性竞争;二是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

问题上存在分歧,客户不认可注册会计师的立场。 (三)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第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

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第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寻在的意见分歧。第三,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第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征求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2、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在收

到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依然可以自主决定。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部分: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职业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目标和作用

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

业标准。

审计准则包括政府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一)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和目标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2、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目标

我国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应该达到的目标有:

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实施,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对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可以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第二, 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第三, 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 可以促进国际间审计经验的交流。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演进 (一)制定执业规则阶段(1991~1993) (二)建立准则体系阶段(1994~2003) (三)完善与提高阶段(2004年以后)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一)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并列,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

(1)鉴证业务准则是为确定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业务类型而做的规范。它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