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到期日、承兑行、贴现日、贴现人、发出委托日、款项收回日等。
(五)账务核对: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月核对台账和票据实物、登记簿、报表,确保账实、账卡、账表一致,并在《票据业务核对单》(附件4)上签字。
(六)委托收款:在贴现票据即将到期时,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匡算邮程并提前10-15天向承兑行办理委托收款,并在预计单据到达日进行电话联系,督促对方按时付款。若发生退票,会计部门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付理由书后,应视拒付理由分别作如下处理:
1.委托收款手续不合规的,应在完善手续后重新发出; 2.贴现票据不合规的,如可以补充完善的,应在补充完善后重新发出;如无法完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时,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立即与业务人员联系,由其通知贴现申请人当日补足,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处理;
3.承兑人无理拒付的,应在重新发出后与承兑人联系督促其付款,并在按照延付期限计算滞纳金并填写有关凭证向承兑人追索。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9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已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
(七)票据背书为“质押”背书的汇票;
(八)承兑行为本期间内禁止或控制贴现的汇票; (九)查询内容答复不明确的汇票。
第三章 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是指票据出让行(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买入行(行),取得资金的一种业务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按照票据流向可以分为转贴现买入和卖出两种。转贴现买入是指本行对他行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进行买入的业务行为。转贴现卖出是指本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
第十八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本行统一负责办理,基层支行及分理处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一节 转贴现买入业务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交易对象。
(1)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
10
现、转贴现业务的资格;
(2)金融机构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 (3)转贴现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2.票据种类。转贴现买入的票据范围同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
(二)受理业务。受理票据转买业务时,本行业务部门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清单,审核清单后,在就转买金额、利率、预计划款时间及方式等与出让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出让方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负责人公示、印鉴卡(初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上级行任命文件或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初次办理业务或有关人员发生变更时提供);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填妥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入)申请审批表》(附件6),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填妥的转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章;
6.提交与转卖票据相匹配的业务跟单资料,包括: (1)已办理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加盖贴现行公章或业务公章);
11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转贴现行公章或业务公章)。 (3)转贴现清单所列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拟卖出票据清单》;
8.已背书的、符合本行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经办人初审。
(一)资格审查。内容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资料审查。内容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审查标准同贴现业务。
(三)票据审查。包括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真伪鉴定,无误后复印票据。审查内容同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
(四)计算利息及实付金额。经办人按照审核后合格的票据制作转贴现票据清单,并按双方商定的利率、转贴现期限及票据金额计算利息及实付金额,方法同贴现。
(五)填写转贴现凭证及协议。按照审核合格的票据协助转卖行填写转贴现凭证并进行审查,同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协议书》(见附件6)。
(六)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七)与资金部门联系资金头寸,并将划款时间、金额、方式通知对方。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上述全部资料交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业务部门负责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票据、跟单资料、利息及实付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