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第十三小学高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 下载本文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的要求为: 2 年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2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2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2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2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2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16年4月1日,“近2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14年、2015年的财务状况,或2013年、2014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2个年度,由投标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2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2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16年5月5日,“近2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2014年、2015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六、其他材料

(一)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二)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三)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四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四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一)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四川万晟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1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6年10月27日

(二)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四川万晟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投标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6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