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下载本文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1]71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 010-65292688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目录

1.0总 则 2.0证 据 3.0调 查 4.0损失核定 5.0原因分析 6.0处 理

7.0调 解(略) 8.0海事签证(略) 9.0档案管理

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

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 1.0 总则 1.1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 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

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

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口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1.4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本指南中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a)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b)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

c)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d)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里在礁石上;

e)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f)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 造成损害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 s)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h)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或全损的事故;

j)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1.5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来确定等级,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

1.6水上交通事故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地属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发生在海事机关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它港口,到达港的海事机关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机关指定前者调查。

2)船舶、设施在海事机关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机关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机关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则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由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机关通报调查情况.

4)有关海事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机关,由上级海事机关指定管辖。

1.7.1海事机关及调查官的权利与义务

海事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包括:

1)若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2)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3)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禁止其离港;

4)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罚,

6)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海事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 1.7.2调查官在调查中有权: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1.7.3调查官的义务

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 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

3)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水上交通夺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1.8资源保障

海事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为此,各海事机关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队伍,组建由各类专家组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便对一些重大、复杂的事故进行调查。海事机关还应为调查官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措施,如必要的防护措施,注射疫苗等。

1.9调查官的准备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的特点要求调查人员随时准备着,一俟接到通知,便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他们应随身携带一公事包,包内应备有下列物品: 1)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 2)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砚

3)空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调查询问记录纸; 4)照相机或摄像机;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6)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工具; 7)通讯设备及通讯录(包括事故方和其代理通讯录); 8)相关法规、规章;

2.0 证据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动。 2.1证据的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 2.2证据的种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8)其他可以证明本实的证据 2.3证据的搜集

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调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面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

搜集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二是证据保全。应尽可能将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 2.3.1现场勘查

2.3.1.1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 2.3.1.2现场勘查的工作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但对有些重大、恶性或案情复杂的事故,可能要进行多次勘查,这些勘查主要是针对某些重点、疑点、有争议的敏感区域或关键部位进行重复或细致的调查。

2.3.1.3现场勘查的情况应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详细记录。勘查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勘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应有当事人陪同。

图1 现场勘验简图

2.3.2搜集物证

2.3.2.1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

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 2)受损部位的照片;

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

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替导致中毒或伤害的、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

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漆表面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

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货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或照片;

7)对于锅炉爆炸或损坏事故,有关的锅炉水、锅炉水添加剂和锅炉部件的样本;

8)对于机器损坏事故,有关的燃油、润滑油和冷却剂的样本;

s)由于移动或其它原因已危及船舶或人命安全的任何货物的样本或照片; 2. 3.2.2搜集属于船上的、或在船上的物证时,应把它们的状况和用途通知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如果可能,船长应该在场或有一位船长指定的负责人在场。 如果物证已损坏,或留做他用,则应在原地拍下这一物证的照片。如果作为物证的物品可能会受到污染而影响其价值,或者该样本要用于分析,则应将它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并加封。

2. 3.2.3对所获得的每件物证都应做如下详细记录: 1)物品的所有者;

2)物品及其损坏程度的描述;

3)获得该物品的详细位里; 4)物品的识别码或编号;

5)获得该物品的日期、时间;

图2 物证保全简图

6)所摄照片的详细说明;

7)取走该物品的人员的姓名和所属单位,当时在场的任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8)取走该物品的目的; 9)任何其它有关资料;

10)对物品所采取的措施,如“送实验室”或送“贮藏间”等等。

获取物证的记录应由物证取样人、物证所有人或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为了便于保管,调查人员应确保每件物证上都系牢一个标签,标明物品的来源、物品的简况、识别码或编码、取样人员姓名及其、属单位。 2. 3. 3查询证人

证人即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指了解事故主要或部分事实(事故经过和结果)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事故发生时负责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人员,如船长(或幸存的最高职位驾驶员)、值班驾驶员、轮机长(或幸存的最高轮机员)、值班轮机员以及舵工、了望水手和机舱人员是最主要的证人,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如船东、造船师、旅客、托运人、代理人以及周围他船船员及岸上旅客、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证人,提供有用的证据。

证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即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对于证明事故事实是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因此,查询证人是证据搜集的一项重要工作。 2.3.3. 1制定查询计划

查询证人应按照简明的预定计划进行。在查询证人前,调查人员应详细阅读和分析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如果有)以及其它所掌握的事故材料,对事故有初步的了解,以便拟定查询提纲或要,(可参照附录的内容)。 查询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每一位证人的资历、经验和职务以及他在事故中的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问题涉,的范围和可能获得相应信息的人员列一矩阵表格,将有助于调查。下面是对一艘走锚而搁浅船舶进行事故调查的矩阵表格的一部分,供参考。 人员

问题范围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了望人员 轮机长 值班轮机员 VTS操作员 引航员 港口管理人 船舶管理人

锚地位置、地质 √ √ √ √ √ √ √ 主机备车情况 √ √ √ √ √ √ √

船舶定位方法和频率 √ √ √ √

ISM规则和船舶操作须知 √ √ √ √ √ √

通讯和VTS √ √ √ √ √ √ 调查人员还应拟定查询证人的大概顺序,并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在召见证人时,每个人都能按时到场。查询证人的顺序,决于他们在事故中的责任和受牵连的程度,先重后轻地进行查询。

调查人员还应确定查询地点,查询地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理方便、保密。 2. 3. 3. 2召集证人

调查人员应尽快召集证人,并向证人出示执法证或有效身份证明,讲解调查的性质和目的、调查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他所拥有权限。同时,应向证人说明其权利与义务,井要求所有证人不要相互议论所发生的事情。 如果在查询之前来不及召集证人,则应在每一位证人到场时分别以上述方式向其讲解。

2.3.3.3查询要求 查询时,每次应单独查询一名证人并将他与等候的证人们分开。查询时应禁止旁听,除调查人员、作证人员以及应邀为调查人员的顾问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场。

对于碰撞或其他涉及到一艘船舶以上的事故时,不能同时召集两条船的船员进行查询,而应分别进行查询。 2. 3.3.4调查人员的态度

事故调查并不是针对某人,而是针对事故本身进行的,因此在查询证人时,调查人员应尽可能采用“询问”而不采用“审问”的方式,以一种合作、中立的姿态与证人接触,应显示出相当的灵活性,使证人保持轻松自然,并鼓励他们自由地、无拘束地讲话。 调查人员必须客观地、无偏见地进行查询,在获得全部证据之前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要急于或草率地做出结论。因此,应该防止在调查初期形成任何观点,避免主观地去发掘和集中那些孤立的,似乎可以佐证调查人员观点的证据。

2. 3. 3. 5查询的方法

1)查询应从证人的经历和资格开始,如果需要,每个证人都应出示他持有的职务证书、船员服务簿或其他可能持有的证明文件。查询可以按预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但调查人员仍应自始至终注意发掘所暴露出来的线索,并密切注意证词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2)调查人员应避免根据自己了解的事故情况或推测的事故情节对被询问人采用诱导式提问,即提问那些只需用“是”或“不提等简单肯定或否定方式来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类提问近乎暗示证人如何回答,而不是启发他们回忆。 3)如果调查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已有全面的了解,可以有意不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提出问题,使证人难于提供虚假证词。

4)谈话时证人提供的证词的准确程度,可以通过用不同用问相同问题的方法加以验证,这样反复问答足以打乱证人头脑编好的事件顺序,也可暴露证词间的矛盾。对于证词中不能自其说的矛盾,应要求被查询人予以解释。

5)如有必要,可以再度查询已经查询过的证人,但应该在查过全部证人后进行,这样可以减少重复调查的次数。 2. 3. 3. 6查询记录

查询证人应制作查询笔录,查询笔录应客观、全面地记载被问人讲述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事故的重要情节应当按照原话或意记载清楚。查询证人应使用《水上交通事故查询笔录》标准式,查询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并告之若笔录记载遗漏或错误的,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改,但必须在更改处签名按指印。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并加注日期。

图3 查询证人简图

2.3.4书证和视听材料的搜集

书证和视听材料是用文字记载或用符号、声音、图象等表达的,反映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性能与技术状况,船舶航行、停泊的动态和作业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其内容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 调查中应搜集的文书资料包括:

1)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SM规则要求的证书等;

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行记录、测深记录、夜航命令簿、罗经差记录等原始记录;

卜3)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的原始文书资料;

4)相关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发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5)公司常规命令或操作手册、安全手册; 6)船位报告记录、航行计划;

7)船舶布置图,船舶原始建造资料;

8)船舶稳性资料、船舶操作特性资料、货物配载图、装货作记录等资料; 9)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10)潮汐表或事故发生水域的海面高度记录;

11)天气预报或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气象记录; 1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有关的信息记录,包括磁带。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让当事人签字认定并加盖船章。

图4 搜集书证简图

2.3.5检验和鉴定意见

检验和鉴定意见是指由国家船级社、检验检疫、技术监督以及公安消防等检验或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做出的检验或鉴定结论性意见。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对于证明事故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证明事故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或因素,以及认定事故原因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船长、设施负责人申请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的检验、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该项检验或鉴定,以便获得以下检验或鉴定意见:

1)如果事故造成船舶或设施发生损害的,应有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

2)如果事故造成货物发生损害的,应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 3)如果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则应有公安消防鉴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书副本;

4)如果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超出了调查官所学的专业,或遇到一些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工艺上的专门知识才能正确判断的问题,还应求助于具有合适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由专家学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做出技术鉴定。

图5 事故检验、鉴定简图

2.4证据的审查判断

2.4.1证据应是反映客观事实的事物,但由于种种原因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并非都能反映客观事实,例如航海日志、轮机志、车钟日志等也可能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证人证词更具有主观性。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找出佗事故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2.4.2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考虑: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3)是否因环境的特点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事实;4)传来证据在传述中有无错误;5)是否因调查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等。

其次,应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我核实,因此,除对证据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综合分析,如对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可以用VTS的记录、航向记录、航海日志、现场勘察记录、物证等进行对照分析,以及必要的计算和技术检验或鉴定报告,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应认真分析和解决证据中的各种矛盾,采用的证据必须能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在搜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有矛盾而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证据就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未予解决,就无法判明哪个可靠,哪个不可靠,从而也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与事故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而没有解决,所认定的事实就没有说服力,站不住脚。 调查官在取得全部证据并考虑全部因素之前,不应得出有关事故事实的任何最后结论。 3.0 调查

调查是指调查官围绕着“发生了什么、怎样发生的”的问题,运用各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搜集证据资料、认定事实的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总是存在于人(主要指船员)、船舶、货物、环境等要素中,因此,调查也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

3. 1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来源及其处理

3.1.1海事机关及其调查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是海事机关获取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主要来源。当事船舶、设施及其船东有义务向海事机关报告他们船舶、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填写《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记录;

3)12395海上报警台或搜救中心报告; 4)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信息; 5)新闻媒体报道;

6)其他途径,如过往船舶、港口、引航部门的报告,110报警台转报,岸上目击者的报告等。

海事机关以及调查官应建立并发展信息来源渠道,如与地方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海关等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及时掌握辖区所有水上交通事故。

3.1.2海事机关在接到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按《险情报告制度特别规定》逐级报告,并在船舶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如下原则上对当事方(船舶或设施)进行处理:

1)即抵本港的,通知其抵港接受调查;

2)驶往国内其它港口的,视情况允许其驶往目的港,并派人前往调查,或委托目的港海事机关调查;

3)目的港是国外的,责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4)锚泊、系泊的,令其原地等待调查。

图6 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获取及其处理

3. 2初步了解情况

在正式展开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首先根据各种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来源,或者当事人对事故情况的简要介绍,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并以此来决定搜集证据的步骤和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

2)事故发生的地点 3)事故种类.

4)事故造成的损害,如船舶损坏、沉没、人员伤亡、污染等 5)当事船舶的情况,如船舶种类、国籍,是否有船逃逸等 6)当事人的情况 7)所载货物的情况 8)通航环境的情况 9)其他有关情况 3.3搜集一般资料

对于所有的事故,应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以下基本资料。资料搜集越详细,越

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故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同时也为进一步搜集有关证据作好准备。

3.3.1船舶资料

1)船名、船舶类型,IMO编号(若有的话)、船旗国、船籍港、船舶呼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若是外轮,代理商的姓名、地址

3)租船人姓名、地址、租船方式 4)总吨、净吨、载重吨以及船舶尺度 5)建造时间、地点、建造人

6)船级社和船级 7)船舶证书有效期限

8)推进方式、主机或机器的资料 9)船舶结构特性

10)储存燃油量、燃油柜位置

11)雷达(数量、类型、制造厂家、日期) 12)陀螺罗经(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3)自动操舵仪(类号、制造厂家、日期) 14)电子定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5)救生、消防设备(检验日期、有效期)等等 3.3.2记录资料 1)船舶登记号 2)有效的法定证书 3) ISM规则审核证书

4)船级社或检验当局认可证 5)航海日志 6)船员名单 7)船员资格证书

8)水手长日志

9)港口(停泊)日志和货物装卸日志 10)轮机日志 11)车钟记录 12)航行计划 13)无线电记录

14)航行记录图,相关的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公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15)油类记录簿

16)测深资料记录簿 17)夜航指令簿

18)船长/轮机长例行指令 19)公司例行指令/操作手册 20)公司安全手册

21)罗经误差表或记录簿 22)雷达记录簿 23)维护计划 24)修理要求记录 25)有关的协议条文 26)乘客名单

27)船舶报告记录

28)航线和航线纠正记录本

29)设备/机器制造产品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30)船舶稳性资料,货物配载图 31)其它需要的记录资料 3.3. 3航次资料

1)始发港、目的港及出发和抵达时间 2)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

3)事故发生前离开上一停靠港的时间

4)离港时的吃水(前、中、后)及两舷侧的干舷高度

5)拖航情况(如有) 6)航行期间出现的任何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的记录(不管其是否与事故有关) 7)船员人数及名单、旅客人数

8)燃油、淡水和压载水以及消耗的详细记录等等 3.3.4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2)资格证书(等级、证发日期、发证国家/机关等) 3)在该船的工作时间

4)在与该船类似船舶上的资历

5)在与该船吨位相当的船舶上的资历 6)其他职务资历

7)事故当天当班时间和往常当班时间 8)事故发生前96小时内的睡眠时间

9)其他任何可能对睡眠有影响的船上或个人的原因 10)是否吸烟(毒),如是则烟(毒)瘾如何

11)日常饮酒习惯,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的饮酒量 12)是否用过药

13)理解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能力 14)是否有语言上的障碍等

3. 3.5天气海况

1)天空,是晴、阴、多于还是其他情况 2)风向和风力

3)能见度、是否有雾、雨、霾、雷暴等 4)海浪的方向、高度和状况

5)海流或潮流的方向、流速或强度

6)河流水位及航道情况,如航道宽度、主缓流等 3.3.6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

1)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动态,如航行、锚泊、靠码头等 2)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流、通航密度等

4)相关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机器故障的情况 5)驾驶室人员 6)机舱人员

7)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轮机长在何处 8)操舵方式(自动或手动)等等 3. 3.7援助和清除污染情况(如有) 1)通过什么方式发出援助信号 2)由谁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援助

3)援助行动是否及时有效,如援助要求被拒绝,拒绝原因等等 4)下海污染物的名称、数量

5)是否启动了《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6)是否招请了其他清污力量参加清污工作 7)是否造成了海洋或其它资源的损失 8)清污的效果如何等

3.4不同类型事故证据的搜集

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搜集证据的要求和内容也不同。调查人员应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针对不同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方法,搜集有关资料,以便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各类事故的证据搜集思路如下: 3.4.1碰撞

1)现场勘查。首先应对船舶或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勘查,包括碰撞留下痕迹的形状、面积、深度等,以便对碰撞的情形如碰撞的部位、碰撞角、碰撞的程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次是对碰撞留下的油漆或其他残余物进行取样,作为物证,在追查肇事船时尤为重要;然后是对通航环境,包括助航标志、水深情况的勘查等。 每

2)了解值班人员的情况。包括个人经历、资格和当天的身体状况等(可参照一般资料中事故有关人员情况的内容),以此判断其是否称职或能否完成职责,以及他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

3)如果航行期间机器、设备出现过影响操纵的故障或异常情况,应搜集该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最近检查、维护、修理的情况以及运行情况(可参照对机损事故的调查)。

4)了解船舶在碰撞过程中的行动:

a)如何了望。由哪些人负责了望、在何处了望、了望的方法和手段;了望发现(听到或看到)的情况;对当时的局面是如何估计的;对他船动态的判断,锚泊、作业还是在航?航向、航速如何等。

b)使用的航速。碰撞前使用了哪些航速或车速,使用的时间,当时的环境和情况如何?以此判断该船是否用安全航速行驶。

c)如何判断碰撞危险。是否进行了连续观测,结果如何,包括来船方位、距离、航向、航速的变化等;判断存在碰撞危险的时间、手段和依据;当时两船所处的局面或态势等。

d)避碰行动,包括采取行动(使用声号、转向、用车、抛锚等)的时问、相对方位、距离;谁下令、谁操作;行动产生的效果及查核的情况。 e)是否与来船保持联系,以及声号、灯号VHF等的使用情况。

f)碰撞情况,包括碰撞时间、碰撞交角、碰撞部位、碰撞力度及造成的损坏,碰撞时的余速,车和舵所处的状态等。

g)碰撞后的行动,包括与对方联系的情况、进行自救或救助的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调查官应根据了解到的船舶在不同时间的船位、航向、航速以及船舶间的方位、距离变化等情况,描绘出船舶的航迹线及碰撞形势图。

5)如碰撞造成船舶或设施损坏的,要求当事方申请船级社检验,并提交检验证书副本。

6)其他有关情况。

3.4.2触礁和搁浅

这类事故的原因,大多是航行失误、疏忽、未及时更新的海图资料、能见度差、风流影响、机器故障等。因此,应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的地形、底质、周围环境、潮汐水流、航道尺度情况,以及搁浅时的船首向、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测深情况等,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形及船舶搁置的程度。如有可能(如船舶未脱浅),应到现场进行勘查。 2)离港时或事发前的船舶吃水。

3)航行计划。应查看计划航线的作图情况,了解所使用海图的图号、出版日期、出版部门和最后一次校正的时问。 4 )最后一次交接班的情况。

5)航行情况,如能见度情况、事故发生前1小时内的航向和航速、如何定位、各种定位仪器的运作情况、测深仪器的性能和运作情况、驾驶台人员情况(包括其身体状况、了望人数及其所在位置)和了望的情况等。 6)机器、设备的运作情况,是否有影响操纵的情况。

7)如有破损,应了解破口大小、位置,漏油漏水情况,进水速度、进水量等。

8)采取了哪些避免事故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9)脱浅措施。

10)其他有关的情况。 3.4.3触损

触损事故的情形介于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之间,因此,对触损事故的调查可以参照对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的调查。

当船舶与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发生触碰时,参照碰撞事故调查,着重了解船舶操纵过程及机器运作情况;

当船舶与沉船、沉物、木桩、鱼栅、水下不明物体等障碍物发生触碰时,参照搁浅事故调查,着重了解海图的使用情况、航海信息的接收情况和了望情况,了解船舶是否发现了被撞物体,发现时的方位、距离,以及发现后采取的避让措施等。

3.4.4沉没

沉没事故的起因可能是其他类型事故或者是异常天气、货物移动、结构损坏以致丧失稳性等。小型船舶沉没的原因通常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装载不当、超载、操作不当、浪损等。由于船舶已经沉没,许多原始资料无法取得,调查比较困难,只能依靠幸存者和其他证人的回忆,以及查阅登记机关、检验机关、造船厂、船公司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由其他类型事故造成的沉没按该类型事故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自沉事故按以下步骤进行调查:

1)首先应确定船舶沉没的位置,并了解该处的地理环境、水文特征以及气象,可向气象部门索取事故海域当时的天气报告。

2)船舶上一港离港时的吃水和干舷,以及测量所在地区和时间(季节),航行中日常储备和燃油消耗引起的变化等。

3)船舶状况,包括船舶建造时间、建造地点、船体强度、分舱结构,舱口、舷窗和其他开口的位置及水密完整性等。

4)货物及其装载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以及配载、积载、加固和货物装载是否遵守了有关规定等。 5)旅客的情况。

6)压载的情况,包括压载舱的分布以及压舱物的配置、性质和使用情况等。 7)稳性数据,必要时进行稳性计算,计算中应考虑压舱物、燃油、淡水的情况。

g)船舶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之后有无发生过事故。

9)开航前和航行中,有无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与其他物体撞击的情况。 1的水位测量情况。

11)第一次船舶进水发生的部位及其成因。 12)沉没前船舶的状态、航向、航速等。 13)驾驶人员用车、舵的情况。

14)防止沉没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15)弃船的时间及逃生或救助情况。 16)其他有关情况。

3.4. 5火灾/爆炸

1)首先要查明火灾或爆炸发生的部位,如机舱、货舱、住舱或其他处所,如有可能,应勘察火场。

2)要查明失火处所存在或存放了哪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失火处所及其周围建造材料的属性,应对有关的物品进行取样,搜集物证。

3)要查明火的来源。包括了解事发前正在进行或进行过的操作,如装货、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如吸烟、动火、用电等;事故处所的电气设备情况;是否存在静电问题;天气情况,有无闪电、雷击现象等。

4)发生火警的过程,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5)船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消防泵的配备(类型、数量、位置等)及使用情况。

6)失火处所通风是否关闭。

7)详细了解船舶的状况,如船龄、船况、防火结构等。 8)船员应急部署的执行情况。 9)岸上消防队的应急情况。.

10)要求当事方提供一份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原因鉴定 11)其他有关情况。

3.4. 6机损

主要发生在主机、锚机、舵机等方面,应作如下调查:

1)检查损坏的机器及其部件,搜集物证,如拍照、保存碎片等。

2)搜集受损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性能和参数、操作手册、安装时间等。

3)使用记录,包括所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及进行排除的记录。 4)日常检查、维护、修理的记录。

5)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

6)事故前是否出现过异常,是否向上级主管报告,采取了哪些措施? 7)机器损坏对航行造成的影响 8)其他有关情况。

3.4. 7浪损

由于没有发生实际接触,浪损事故的原因往往难于确定,对其调查应分步骤进行。

首先,是对受损船舶进行调查: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海况。

2)船舶的情况,包括其动态,是航行、锚泊还是停靠码头,是否正在装卸货。如在航行中,其航向、航速、吃水多少?以及载货情况、抗风浪能力等,必要时可进行稳性计算,以查证是否存在自身的原因。

3)在事发时,看到或记录了哪些船舶经过,它们经过的距离、航向、航速及所掀起波浪的波长、波高和传播方向。

4)谁在值班,采取了哪些避浪措施,效果如何? 5)损害发生的情形,受损的情况。

其次,是对经过或者涉嫌船舶进行调查:

1)搜集航行操纵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性能和技术参数。 2)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航向、航速、车速等。 3)经过受损船舶时,两船的距离。

4)掀起波浪的情况,如有必要,可要求其重现当时情形。 最后,从其他途径了解事故情况: 1)交管中心

2)周围船舶、码头工人、其他人员等。

以上是各种类型事故调查的主要思路,它是针对事故本身的原因进行的调查。调查官在对每一具体的事故进行调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和搜集证据,附件中所列的问题和资料可供参考。 3. 5针对管理或其他方面的调查

如果调查官认为或在调查中发现了管理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深层次的原因。这种调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 5. 1船舶经营人(可能也是船东)

船舶经营人对其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多数事故都与船舶经营人的管理有关。调查的内容包括:

1)经营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运作程序等;

2)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职责及运作情况;

3)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正常运作; 4)对船舶的管理。有哪些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5)对船员的管理。如何培训、选用和配员,如何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有哪些管理规定等;

6)与船舶是否保持密切的联系,对船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如何反馈; 7)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船长的意见是否得到尊重; 8)对船舶的指令等。 3.5.2海事机关

海事机关对船公司、船舶、货物、船员、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情况,如航标设置VTS服务、规章宣传、海图资料、航行警(通)告、体系审核、考试发证、危险货物审批等,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执行情况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在工作上存在不足,有无人为疏忽等。 3. 5.3其他部门

如引航、代理、港口、码头、修/造船厂船检、运输管理等单位或部门进行作业或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情况。 3. 6对肇事逃逸事件的调查 调查肇事逃逸船舶,往往由于受害方不能提供肇事船的具体特征,且不了解逃逸船舶行踪,因而比较困难。追查肇事船舶,各地海事机关应加强合作。 3.6. 1追查肇事逃逸船舶应遵守《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的规定,接报肇事逃逸事件的海事机关,应向受害方或通过其他途径尽可能详细地收集有关情况或资料,拟定《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发送给各有关海事机关,要求协助查找。

3. 6. 2在追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协查书所描述特征部分或基本相符的船舶,海事机关应立即对该船作如下调查:

1)对船体外壳进行勘查,检查是否有新的撞击、擦碰痕迹或残留的木屑、油漆等,如有,应予拍照、记录、采集物证等;

2)查看船上的原始记录,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航向记录、海图等,了解船舶动态,以核实该船是否经过事故发生水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该船的具体位置;

3)对事故发生时段负责值班的船员进行查询,以了解船舶在事故发生时段的动态以及船员在航行中听到的、看到的或感觉到的各种可疑情况;如有必要,也应对其他船员进行查询,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4)对于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第1款所述的各种情形、刷新漆或新漆覆盖旧漆现象、原始记录被涂改、被查询人员的回避、掩饰行为等,应要求有关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

3. 6. 3海事机关还应通过事发水域附近的观通站或VTS中心,以及过往船舶或其它途径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确定被选查船舶是否有肇事嫌疑。

3. 6.4在确定船舶有肇事嫌疑后,应将情况反馈要求协查的海事机关,由其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对嫌疑肇事船展开进一步调查。

肇事船一经查获,要求.协查的海事机关应向各有关海事机关发出.解除协查通知》,以便停止协查。

3. 6. 5追查肇事逃逸船舶的注意事项:

1)追查船舶应及时、迅速,不应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

2)在确定为肇事逃逸船舶之前,被追查船舶均以协助调查的方式接受调查; 3)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应滞留船舶;确需滞留船舶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4)在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前,不能将被追查船舶以肇事逃逸船舶论处。 4.0 损失核定

经济损失是事故统计的基础资料之一,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宏观研究和控制有重要意义。经济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事故经济损失通常是件繁琐的工作。为达到既满足统计的需要,又能简便易算的目的,本指南将经济损失限定为人员伤亡和物的损失,具体是指由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船舶、设施、排筏、货物等的损失、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由事故产生的救助、打捞、清污和处理费用等。 调查官应对损害进行核定,以便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以及进行事故统计。 4.1基本原则和要求 4.1.1基本原则

在进行经济损失核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损失多少,核定多少;

2)恢复原状的原则,即进行修复时,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况为准; 3)减少损失的原则,即应以最低的标准进行核定,不夸大事故损害事实。 4.1.2总体要求

损害核定应首先确定损害的范围,其次根据损害的范围,对人员伤亡进行核定,以及对财产损失进行价值评估或核算。进行核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损害必须是由本次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 2)财产损失必须是直接的损失;

3)产生的费用如救助、打捞、修理等费用必须是合理、合法的。 4.2人员伤亡的核定 4.2.1损害范围

人员伤亡是指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

1)人员伤残

人体伤残检验包括:损伤程度(轻伤、重伤)鉴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等,由有关医务部门或法医出具的诊断书或鉴定书为准。

损伤程度鉴定参照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等级。

劳动能力丧失参照伤残等级来确定。一级、二级和三级伤残等级,确定为劳动能力丧失;四级和五级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六级、七级和八级为劳动能力小部分丧失。 2)人员失踪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落水,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7天)的搜寻、救助和打捞工作后,仍然下落不明,可视为失踪,但它不同于《民法》规定的失踪。在无法确定失踪人员生亡的情况下,人员失踪的损害核定按人员死亡损害核定的原则处理。 3)人员死亡

a)人员当场死亡的,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医鉴定,并开具死亡证明; b)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法医开具的死亡证明;

c)人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4.2.2核定方法

2)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4.2.3核定应注意的问题

调查官应注意以下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情况:

1)由于船员、旅客在航行或停泊时,随意走动或本人不慎失足落水所致; 2)因酗酒或神志不清,失足落水所致;

3)因自杀或他杀死亡的,属于刑事案件,应另案处理; 4)由于疾病或其它生理缺陷的原因造成的;

5)船舶在操作系泊、系解缆绳、绞缆及在起锚、下锚等作业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属工伤事故;

6)船舶在装卸货物、修理机械设备时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操作不慎造成人员伤亡的;

7)船员、旅客在船上游泳洗澡溺死的;

8)受伤后,因医疗事故致死的等。 4.3船舶、设施、排筏等的损害核定 4.3 .1 损害范围 船舶、设施、排筏等的损害是指水上交通事故造成船舶、设施、排筏等沉没、破裂、变形、损坏、损伤,及对其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害等,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在全损的情况下包括:船舶、设施、排筏等的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设施、排筏等价值之内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包括:合理的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等。

4.3.2核定方法

1)由船舶检验部门或相关工程技术部门核定、估价; 它包括对事件过程的简述、主管机关对于事故原因分析的结论,以及有关建议。

2)事实描述

这一部分应根据证人的证词和其他直接证据来叙述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要素。它只叙述事实真相而不应解释任何证据或下结论,并尽可能避免暗示某一行动或过程是对或错误的。事实描述应包括如下内容:

a)当事船舶情况

船名、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定员及船舶、人员证书情况,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名称和地址等。 b)当事人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职业、职务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获证日期和地点、经历、何时上该船工作等。 c)事故损害情况

人员伤亡、船舶和设施的损害、货物损害以及环境损害的情况。 d)事故背景 货物和航次、气象和海况以及有关船舶、货物操作安排和程序等的事实资料与说明等。

c)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描述导致事故的一系列事件,事故本身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关的全部事件。 2)由修船厂核定、计价;

3)当事方共同议价,核定损失;

4)由海事机关牵头召集鉴定人、当事人进行核定; 5)投保船舶可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核定损失;

6)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核定。

4.3.3核定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损失超过了船舶或设施本身的价值或已无修复价值,则按推定全损论处;对购买保险的船舶,则应按船舶投保时的价值核定,如果未投保,则以船舶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计算,如有残值时,要扣除其残值部分;

2)应就近修理,除非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或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应进行临时修理。 3)如果涉及精密度和特殊性能等特定技术要求时,应聘请有关科研、技术、检验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核定,如对钻井平台、潜水器、科研船、码头设施等进行核定时;

4)应注意不能随意扩大估价和修理范围;

5)注意折旧及以新换旧的问题; 4.4货物损害核定 4.4.1损害范围

货物损害是指由于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所承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质量降低,并同时降低了货物的使用价值,而且增加货物由于损失后需要支付的货物整修费,如打捞、抢救、过驳、整理、修理、检验、翻晒、烘烤及交通工具费用等。 4.4.2核定方法

1)由检验检疫部门核定; 2)当事方共同核定损失;

3)投保货物可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核定损失;

4)由海事机关牵头召集鉴定人、当事人进行核定,如有必要,可以召集货物的装卸、理货部门及生产厂家,商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还可请科研单位化验或鉴定等。 4.4.3核定应注意的问题

1)对货物的性能、质量、特性、价值、市场等方面的问题,应全盘考虑; 2)要注意货损的实际数额,防止货主或船东伪造、谎报货损以达到贪利的目的;

3)充分利用残值,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慎防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况出现。

4.5救助打捞和事故处理费用核定 4. 5.1损害范围

救助打捞和事故处理是指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由于本身无力自行脱险或施救,依靠外来力量进行的援助,包括救助、打捞、过驳、拖带、扑救等,以及设标、监护、清污、防污等处理工作产生的费用。 4.5. 2核定方法

1)如已签订合同或有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内容核定; 2)当事方共同核定;

3)由海事机关召集有关当事方进行核定;.

4)请专业救助打捞部门核定。 4.5. 3核定应注意的问题

1)人员救助产生的费用也应核定;

2)救助打捞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

3)应充分考虑救助打捞的作业难度、工作量、投入的力量及其专业程度,还有产生的效果;

4)打捞应制定方案,尽量做到少花钱,打捞快,并能保证打捞安全及防止环境污染,按方案进行打捞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应予核 定。

4.6污染损害核定

因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包括渔业水产资源的损失、旅游资源的损失、生态环境的损失、清理及以防止污染的费用等。

对污染损害的核定应会同侵害方、受损方、有关政府部门、管理部门等共同进行,可以申请有关科研部门进行鉴定或公安机关对损害情况进行签证,如有必要,还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损失进行评估。 4.7船员、旅客行李、物品损失核定 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以及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按实际损失予以核定。

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应予核定,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核定。 在进行上述各项核定时,海事机关应保存各种核定单据,核定单据应由当事方或肇事者本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以作为损害核定制约性文书。核定单据包括:修船厂的估价清单、验船师签发的定损报告、潜水员的探摸报告、检验检疫部门的货损报告、保险公司的损失清单、救助打捞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当事各方的估价清单等。海事机关应根据各项核定的结果,统计事故的总损失,作为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 5.0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是探求“事故为什么会发生”的过程。事故的致因理论认为,事故是物体或人的身体与超过其闻值的能量接触,其后果是人的伤亡和物的损害。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引发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的原因是对事故基本要素的管理不当。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将调查中所获得的杂乱无章的信息归纳为几种基本要素,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的作用机理,查找事故原因。

从“人一船一环境”所构成的系统来分析,可将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要素归纳为如图:

图7 水上交通事故基本要素

5.1基本要素分析 5. 1.1船舶要素

船舶因素有时会成为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船舶倾覆或沉没的事故,以及在船舶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船舶由船体、动力系统、助航设奋、操纵设备、通信设备、消防救生设备和货物系统等部分组成。因此,船舶要素包括操纵设备、助航设备的性能和状况,造船材料及质量,船体结构、强度、密封性和分舱布置,船舶的吃水、稳性和惯性等。 5.1.2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包括气象、海况,水文条件;通航环境,如通航密度、航道水深、靠(锚)泊条件、背景灯光、水下障碍物、助航标志与设施的状况等;安全信息等。

5.1.3货物要素

货物要素包括货物的特性,货物的隔离、积载,货物运输和贮存过程的管理等。

5.1.4人员要素

在事故中,人的因素往往是触发要素,其中船员又是最主要的。船员的身体状况、知识水平(包括对专业知识、航行规则、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等)、航海技能(包括判断能力、应变能力、操纵能力等)、思想意识(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工作态度、责任心等)以及航海经验等,都直接影响船员的行为,对事故起决定性作用。其他人员如引航员、码头工人、验船师等,也会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出现差错或过失,成为事故发生的因素。人的故障模式如图:

图8人的故障模式

5.2条件要素分析

基本要素是系统固有要素。单个要素或多个要素综合作用,在满足安全管理不当或处置不当条件下,都可以引发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或不良环境,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5. 2. 1安全管理包括单个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个系统的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有船舶、船东、港口、修造船厂、船舶检验、引水和海事机关等,主要是日常的安全管理。大多数事故都与安全管理有关,安全管理通常是事故深层次的原因。管理原因应从如下几个主要方面分析: 1)船舶管理

(1)有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2)是否对安全漠不关心,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 (3)有没有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4)是否指挥错误,甚至违章指挥;

(5)是否人员培训不足,致使不能正确判断险情和事故的发展;

(6)是否检修制度不严,没有及时检修已出现故障的设备,使设备带病运转等。

2)岸基管理 (1)公司管理 (2)港口管理

(3)海事机关、船舶检验、引航体系管理等

5.2.2处置是对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埃的应急处理,对处置要素的分析主要是评价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包括对运用良好船艺、船员通常做法、常识和基本技能等的评价。

5. 3原因分析

5.3.1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从基本要素和条件要素分析着手,由表及里地进行,找出事故的成因。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1)汇总所有调查材料,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判断及分析,筛选出能反映事故事实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要素; (2)根据所掌握的证据,逐步分析以下内容: A、受损部位; B、损害程度; C、事故态势;

D、事故种类; E、不安全状态; F、不安全行为; G、不安全环境等。

(3)运用因果分析法,分析各致因要素和相关要素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各致因要素在事故中的作用机理,决定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如两艘航行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其直接原因一般是不安全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船员在了望、对危险局面的判断、避碰行动和对避碰行动的评估等方面存在不足的结果;

(4)进一步分析各要素。对每一要素以是否应制定特别管理规定,是否有管理规定,是否执行了有关管理规定,有关管理规定是否合理和是否指定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是否明确了职责,是否为指定人员完成指定的职责进行了必要的安排等问题为主线逐步深

入,直至找出引发致因要素的管理原因和存在的不足问题。

(5)根据调查所确定事实和分析的结论,判明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水 对责任方(若涉及)进行行政处罚。

图9 事故原因分析简图

5. 3. 2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原则 5.3.2.1直接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货物或航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5.3. 2.2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船舶、设施(包括附属设备)的设计、建造和维护上的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公司对安全管理不重视,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体系运行不下常; (4)缺乏检查,指导不足; (5)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教育、培训不够;

(7)助航服务、安全信息提供不足; (8)交通组织不合理; (9)其他。

5. 3. 3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咨询、分析和鉴定,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避免形成片面的观点,以获得正确的分析结果。 5.4责任认定

5.4.1事故性质的认定

查明事故原因后,还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违章或存在过失、违章或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

当事人有违章或过失行为,其违章或过失行为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非责任事故

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在因素以及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或无法查明原因的事故,当事人没有违章或过失行为,或者违章或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非责任事故的当事各方都不须对事故负责。

5.4.2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为和不为,确认违法行为和违法当事人。 5.4.3责任的认定

应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确认当事方对事故应负的责任。确认当事方的责任时,应用“全部”、“对等”、“主要与次要”来划分。 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则如下: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或过失行为造成事故的,有违章或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2)双方当事人的违章或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违章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对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或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责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责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责令其承担同等责任。 6.0 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下列工作:

1)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当事方的责任; 2)对在水上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事故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或将情况通报有关各方;

4)应双方请求进行调解。 6.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6.1.1在完成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后,主管机关应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及主管机关调查的深度。在许多情况下,事故比较简单,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从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训,因而也无须提出新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报告可以简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当小的事故,如果从事故中可以吸取有价值的教训,则不论事故严重程度如何,都应全面、详细地进行剖析。

6.1.2调查报告应以标准格式撰写,其内容应分为摘要、事实描述、调查官的意见、附录四个部分。

1)摘要

摘要置于每一份调查报告的第一页,通常不应超过300字。它包括对事件过程的简述、主管机关对于事故原因分析的结论,以及有关建议。 2)事实描述

这一部分应根据证人的证词和其他直接证据来叙述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要素。它只叙述事实真相而不应解释任何证据或下结论,并尽可能避免暗示某一行动或过程是对或错误的。事实描述应包括如下内容: a)当事船舶情况

船名、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定员及船舶、人员证书情况,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名称和地址等。 b)当事人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职业、职务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获证日期和地点、经历、何时上该船工作等。 c)事故损害情况

人员伤亡、船舶和设施的损害、货物损害以及环境损害的情况。 d)事故背景 货物和航次、气象和海况以及有关船舶、货物操作安排和程序等的事实资料与说明等。

e)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描述导致事故的一系列事件,事故本身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关的全部事件。 f)搜寻与救助行动

搜寻与救助行动对事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并且与事故的终结紧密联系。 3)原因分析、结论和建议

这部分应体现主管机关的分析、结论及其意见、建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分析; b)逐项对事件和其他有关事宜的评述;

c)应急部署执行情况的评估; d)搜索和救助工作评估; e)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 f)责任认定;

g)关于避免类似事故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安全建议; 4)报告的附录

为了清楚地说明认定事故原因或可能原因的所有事实来源,应适当加上附录,附录内容由主管机关自行确定,通常是搜集到的各种证据。

6.1.3调查报告完成后,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阅,并由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有必要,可以将报告提交给部海事局审阅,重大事故及涉外事故的调查报告必须提交部海事局审核。 6 .2行政处罚

6 .2.1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事故进行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6 .2.2行政处罚应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 .2. 3对事故责任方或人员的处罚

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后,对于有关事故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中国籍船舶的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扣留适任证书、吊销适任证书。实施扣留适任证书的处罚时,应在船员服务薄上予以记载。实施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时,如果做出行政处罚的海事机关与证书签发机关不一致时,应由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机关书面通知证书签发机关协助执行。 2)对中国籍渔船与商船之间的事故,对渔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需吊销证书时,应把事故情节通报发证的渔监机构,并建议渔监根据相应规定给予责任人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 3)对外国籍船舶在中国水域发生的事故,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需扣留或吊销证书时,负责调查的海事机关应将处理建议及调查结果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转船旗国主管机关处理。 6. 3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4安全管理建议

6.4.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调查人员应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建议。安全管理建议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术方面的;可以对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强或改进的建议,也可以对现行的法规或规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议。

6.4.2安全建议可以通过正式发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座谈会或讨论会等形式提出,以达到各方面共同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

6.4. 3海事机关应跟踪并监督安全建议的实施。如果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采纳了海事机关的安全建议,则应要求其将实施情况报海事机关;如果未采纳海事机关的安全建议,则应说明原因。 6.5事故结案

事故的结案是指海事机关完成了对事故事实的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当事方或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提交的调查报告通过审核,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安全管 理的建议并监督落实,就该事故而言,已达到或初步达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打捞、清污、调解等不作为事故结案的标准。事故结案应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图10事故处理简图

6. 6事故统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水上交通事故的总体情况,科学分析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规律,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海事机关应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6. 7安全分析

各海事局应定期根据本辖区的事故特点,分析本辖区的事故状况和总体事故原因,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措施。 9.0 档案管理

9.1每一事故结案后,调查人员都应对事故调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卷宗。

9.2调查材料通常应按其重要程度及调查的情况按下列顺序编排: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是对所有事故材料的总结,将其放在前面,便于查阅。对于仅需了解事故大致情况的查阅者,阅读报告书首页的摘要部分已经足够。 2)证词

证词是主要证据,也是调查人员对事故原因下结论的主要依据。因此,它通常比其他材料更为重要。 3)有关当事方的材料

对不同当事方的材料应分别归类,每一当事方的材料按一定的顺序进行编排:

a)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b)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海图、航向记录仪的记录、报务记录、气象记录、交管系统提供的信息记录等原始记录

c)船舶布置图、设备的布置图或示意图、船舶稳性资料等 c)有关的法定证书

e)船员和旅客名单、船员证书

f)货物的详细情况,如货物配载图、装货作业记录等 g)照片

h)物证的取样记录 i)检验和鉴定意见

J)其他材料,由调查官根据情况自行编排

有些证据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或记录用的磁带等,无法直接归入档案的,应另行保管,并将其记录存入档案,注明物品的存放地点,以便需要时取用。 4)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有关的材料

这部分应包括海事机关进行善后处理如打捞、设标、清污的有关材料;实施行政处罚的材料;调解的材料;海事机关与当事各方的来往文书等等。

9.3为便于查阅,材料整理完毕,应按顺序进行编码(页码),并列出全部材料的总目录,注明页码和标题,将其置于全部材料的最前面。

9.4档案管理

9.4.1水上交通事故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通常是纳入海事机关的档案管理体系。

9.4.2调查人员在制作水上交通事故卷宗后,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但他至少应保留一份关于事故基本情况的材料,并建立或从档案管理部门索取一份他所调查的全部水上交通事故的详细目录。

9.4.3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应特别注意水上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密性。

9.4.4水上交通事故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控制,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海事仲裁委员会、法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机关外,一律不对外公开。法院因办案需要,可以借用水上交通事故档案。 9.4.5水上交通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

图14档案管理简图 附件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

导言

调查官在每一具体的事故调查中,除要获得一般资料外(详见指南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还要针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有关问题和搜集有关资料。下面列出的各种问题和资料可供调查时参考。这些问题和资料不是详尽无遗的,调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使之适合于所调查的事故。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我们将这些问题和资料按不同的事故类型和情况进行分组,当事故内容命涉及一个以上问题组时,应从不同问题组中选出问题。问题及所需资料分组如下: 1、船舶碰撞 2、搁浅或触底 8、弃船或沉船

4、船或货物的火灾或爆炸 5、锅炉爆炸或受损. 6、主机损害 7、货物移动

8、船舶的其他损失,或船舶以外的财产损失

9、人员受伤、中毒或死亡 1、有关船舶碰撞的问题

在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过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如涉及的话)在上面注明日期并签字,将它们作为书证保存;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如涉及的话)画出碰撞示意图或图示“本船”的运动以及观察到的其他船或当事船舶的运动。

2)(1)与本船相撞船只的船名与船籍港。

(2)对碰撞在何处、何时以及如何发生作出连贯的说明,叙述本船及货物的损害以及对方船的损害;在碰撞发生后当事船舶采取了哪些行动?

3)(1)在碰撞时与碰撞前天气与海况如何?

(2)说明能见度情况,即是否有雾或天气不好,当时视距大约多少? 4)(1)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

(2)碰撞发生时船长在何处?他在何时到达驾驶台? (3)谁在操舵?

(4)事故中,驾驶台还有哪些人?他们在干什么?

5)(1)谁是缭望人员?他在何处缭望?用什么方法或手段进行了望? (2)了望发现(听到或看到)了什么情况?是否向值班驾驶员报告? 6)船上的操舵装置是什么类型?当时是手动操舵还是自动操舵?

7)机舱值班人员有哪些?

8)当时船上有引航员吗?船是否受他指挥?了解其姓名和证书号码。 9)碰撞前操舵航向是多少?碰撞时船首向是多少?

10)碰撞前船速是多少节?碰撞时船速是多少节?该船全速、半速、慢速和微速是多少节?

11)(1)船舶当时显示什么号灯或号型?

(2)号灯工作正常吗?是否对它们进行经常的检查?

(3)船舶号灯设备的证书是有效的吗?该证书是何时签发的? 12)(1)船上装有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吗?如有,说明其厂家、型号、频率和平面位置显示器尺寸。

(2)雷达是否开启?何时开启的?

(3)谁负责观察雷达?观察到的情况如何?

(4)如果当时雷达没有工作,说明其原因;如果出现了故障,则说明出故障的日期。

13)(1)第一次观察到他船的时间?他船的相对方位、距离?是用雷达还是肉眼观察到的?

(2)当时他船的航向和速度是多少?

14)(1)有无进行连续的观察?观察结朵如何,包括他船的相对方位、距离、航向、航速的变化? (2)何时判断有碰撞危险的?根据什么判断的?当时两船的相对方位、距离是多少?

(3)当时有无进行雷达标绘?如有,应获取一份复印件。 15)(1)看见他船的什么号灯?

(2)在什么方向和在什么时间(碰撞前多久)看见的? 16)(1)当时听到他船的什么声号?

(2)在什么时间和在相遇的什么阶段听见了哪些声号? 19)(1)在看见或听见相遇船时及之后,本船有无鸣放声号? (2)发出的是什么信号?时间间隔多少?

(3)当时信号设备工作情况良好吗?

20)两船间有无使用无线电话进行通讯?如有,什么内容? 21)(1)本船采取什么操纵措施以避免碰撞或减小碰撞力? (2)谁下的指令?谁进行操作?

(3)在什么时间采取的?当时两船的相对方位、距离是多少? (4)在操纵期间主机和舵的工作情况是否良好? (5)采取措施后,航向、航速是多少?

22)当时看见他船采取了什么操纵措施?看见的时间? 23)估计碰撞时他船的速度是多少?

24)两船在什么部位相撞?碰撞交角是多少?让证人画出草图,注明船名、标出船首向并签名。

27)船员是如何获救的(如有这种情况)?所有救生设备都工作正常吗? 28)其他有关碰撞的情况?

29)证人对碰撞原因的看法如何? 30)双方交换了船名和船籍港或互签碰撞通知书了吗?两船是否互相守候到双方都得到安全保证为止? 31)给予对方或从对方得到任何帮助了吗?或从别处得到帮助直至你船或他船到达安全地方了吗?叙述详细情况。 32)当时发出任何遇险警报或应急信号了吗?如是这样,叙述详细情况以及所获得的结果。

2、有关搁浅或触底的问题

在船舶触底或搁浅的情况下,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如涉及的话)在上面注明日期并签字,将它们作为书证保存,注意其发行机关、图名、编号和版号,作最后一次改正的时间;船上收到最后一次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天气预报的时间。航向记录仪的记录、主机运转记录(如果有的话)。让

船长、值班驾驶员、引航员(如涉及的话)画出示意图或图示“本船”的运动以及观察到的任何其他当事船舶的运动。

2)(1)搁浅是在何时何处发生的?在海图上标出搁浅位置或给出经纬度。 (2)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什么后果?船只当时是否重新浮起? (3)如果当时获得了援助,是谁提供的?以何种条件提供? 3)(1)该航次的计划航线是如何选择的?

(2)有无作计划航线图?由谁作图?是否经过核对?提供所作的航线图。

4)(1)在搁浅前几小时到搁浅时的能见度、天气、海况特别是潮汐、水流情况如何?

(2)搁浅前船舶前、中、后的吃水是多少?

(3)在搁浅前船是否出现倾斜?倾斜的情况如何? 5〕(1)船上的操舵设备是什么类型的?

(2)当时船上是人工操舵还是自动操舵?

(3)舵机运转情况如何?操舵设备是否按照规定检查了?

6)(1)船上装有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了吗?如有,说明其厂家型号、频率和平面位置显示器尺寸。

(2)在搁浅前和搁浅时一直在使用雷达吗?谁使用它?

(3)当时进行雷达标绘了吗?如是这样,应获取雷达运动图复印件,并了解所使用的标绘装置的情况。

(4)谁负责雷达的保养?如果当时雷达没有工作,说明其原因;如果已不能工作,则说明出故障的日期。

7)(1)船上使用什么导航定位仪器?

(2)在搁浅前或搁浅时使用什么定位仪器?定位情况如何? (3)谁在使用? (4)谁负责保养?

(5)如果某一仪器当时没有工作,说明其原因;如果已不能 工作,则说明发生故障的日期。

8)(1)罗经证书是在何时何地签发的?.

(2)最后一次罗经校正是在何时何地进行的?自差表是谁画的?

9)(1)在航行过程中隔多长时间对比一次罗经和计算自差? (2)用什么类型的仪器进行观测的?

(3)搁浅前的最后一次观测是在何时进行的? (4)自差观测是否有记录?

(5)如果当时没有进行校核,说明其原因。

10)船舶、导航仪器、设备或无线电装置中有无缺陷或问题? 11)(1)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

(2)在临近搁浅前和搁浅时,还有谁在驾驶台?

(3)船长何时得到通知?船长何时到达驾驶台?

12)当时船上有引航员吗?船是否受他指挥?了解其姓名和证书号码。 13)有哪些机舱值班人员?

14)当时有缭望人员值班吗?他的姓名?他在何处了望? 15)(1)在搁浅前最后一个确切的船位?用的是什么方法定位及定位时间?如果在搁浅当天或前一天没有定位,说明其原因。

(2)搁浅前最后一个船位到搁浅时,船舶航向、航速或航行距离的情况?

(3)按照自最后一个船位起的航迹推算,船只在搁浅时的船位应在何处?

(4)在推算时考虑水流和风压差角了吗?

16)是谁最后改变航向?何时改变的?改变后的航向、航速是多少? 17)(1)最后一次交接班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谁与谁交接班? (2)交接的内容是什么?有无把当时船舶航行的情况交接清楚? 18)(1)在临近搁浅前测深了吗?如有,多长时间测深一次? (2)用什么手段测深的? (3)所测水深的情况如何?

19)(1)船上当时采用的是什么类型的测速计或计程仪? (2)按照搁浅时的计程仪读数,从上一个船位起的计程是实际航程吗? (3)计程仪的最后一次检查和校验是在何时进行的?怎样进行的? 20)(1)搁浅时的船首向?

(2)搁浅时船舶的速度是多少?

(3)船舶搁浅的部位?是前部、中部、后部或者是左舷、右舷? 21)(1)搁浅后的测深情况,包括测深时间、船四周的水深? (2)实际水深与海图水深是否有出入?相差多少? 23)其他有关搁浅的情况?

24)证人对搁浅原因的看法如何? 3、有关弃船或沉船的问题

在弃船或沉船的情况下,另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要求提供航行期间所使用的海图并让船长/值班驾驶员在上面注明日期

并签字。将它们作为书证保存,注意其发行机关、图名、编号和版号;作最后一次改正的时间,船上收到最后一次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天气预报的时间。航向记录仪的记录、主机运转记录等。

2)事故是在何时何处以及如何发生的?连贯地叙述事件的过程;说明自离开上一个停靠港到弃船期间有关能见度、天气和海况的详细情况。

3)从上一个停靠港出发后,船舶、船体、上层建筑、水密门、设备、主机、辅机、泵浦有无故障或问题?

4)船上是否充分装备了导航仪器、无线电通讯装置和其他设今备;它们是否一切正常? 5)驾驶台和机舱值班人员的构成如何?了解在相关时间内值班人员的姓名。 6)救生艇的安放位置和配备如何?船上还载有什么其他的救生设备? 7)船舶夏季和冬季载重线的载重量是多少?

8)最后航次船上装载量(货物、压载、淡水、其它装载量)是多少? 9)船舶当时超载了吗?如是这样,为什么?

10)(1)货物、甲板货以及压载是如何分布和加固的?

(2)附上显示不同货舱之间货物分布的积载图或草图的摘录。 11)说明甲板货的数量、性质与高度。

12)如果货物是谷物、矿石或其他散装货,则当时是否采取了可行措施以防止货物移动?采取措施的情况?

13)(1)在出发前,是否计算了出发、到达和预定航行过程各阶段的船舶稳性?如是这样,是用哪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如何? (2)当时船舶是否倾斜了?如果是这佯,倾斜角多大?朝哪一舷倾斜?开始倾斜的时间?

(3)船舶形成负稳性高度了吗?如是这样,丧失稳性角为多少度?当时采取什么行动纠正这一状况?

(4)获取提供给船上的稳性数据和所进行的各种计算的复印件。 14)(1)出发时船上装的什么燃料?它们是如何分布的?

(2)在船舶灭失前消耗的是什么燃料?是从哪些燃料舱泵出的? 15)出发后打进或泵出压舱水了吗?打进多少?打入何处或泵自何处? 16)船上有多少货舱?它们大小如何?采用什么办法封舱的? 17)(1)各个舱口有几根活动梁?

(2)当时舱口活动梁用螺栓固定在舱口围板上了吗? 18)(1)舱盖是什么材料的?当时上面用了几层舱盖布? (2)采用何种封舱和加固的方法? 19)(1)船上有吨位开口吗?

(2)它位于何处?如何关闭它?

(3)船上有舷侧开口吗?位于何处?如何关闭和固定它?

20)(1)当时多长时间测定一次油水舱、污水沟和隔离舱中的液面高度?作记录了吗?如是这样,记录还在吗?

(2)测量当时发现有任何浸水吗? 21)(1)浸水是在何处出现的? (2)弃船前浸水起于何因? (3)当时进水率多少?

(4)当时用泵浦控制浸水的意图是什么?

(5)最后一次清洗,检查舱底水滤盒和污水井以及测试有关舱室的泵浦系统是在何时进行的? 22)(1)是否有人曾注意到甲板或船壳板架结构、肋骨或其他构件的损坏? (2)自上次验船以来在有关舱室发现过浸水吗? 23)船舶上一次进干船坞是在何时?

24)(1)当时检查过海底阀、舵和舵针吗? (2)当时卸出过推进器轴吗?

25)(1)自上次进干船坞以来船舶曾触底或搁浅过吗? (2)自上次进干船坞以来船舶与任何物体相撞过或严重顶撞过突码头或拐角处吗?

26)最后一次检验(修理)操舵设备是在何时?

27)(1)船员是如何救起的?谁救的? (2)叙述救助工作。

(3)船上的救生设备工作出色吗? 28)其他有关弃船或船舶灭失的资料? 29)证人对沉船原因的看法如何?

30)货物中包括危险品或有苦物质吗?(如是这样,获取危险品舱单和配载图的复印件,以便确认货物的性质以及在船上的位置) 4、有关船舶或货物的火灾或爆炸问题

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的情说下,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船上配备的是什么样的火灾探测一灭火装置、系统和设备? 2)火灾或爆炸发生时船只位于何处?

3)(1)火灾或爆炸是在何时、何处和怎样发生的? (2)是起火后爆炸,还是爆炸后起火? (3)尽可能详细描述事件的过往。

(4)如可能,提供船上起火部位及造成损害的示意图(照片)。 4)尽可能详细地叙述船体、舱室、主机、货物等所遭受的损害。 5)起火是谁发现的?怎样发现的? 6)当时谁在值班?他们在哪儿值班?

7)当时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施放警报、控制和扑灭火灾?

8)当时风向、风力如何?起火时船舶航向、航速是多少? 9)(1)事故发生前以及发生当时,船上是否正在进行某种作业,如装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

(2)进行作业时,有无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采取措施的情况如何? (3)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定或规程? 10)倘若是货物起火:

(1)在装/卸货时有人在舱口看舱吗?如是这样,谁在起火的舱口看舱? (2)起火的货舱或水密舱内当时装的是什么类型的货物?

(3)说明装货时货物的情况,在装/卸货当时下雨了吗?

(4)提供有关货舱或货位处货物位置和性质的配载图或草图。

(5)船上有危险品吗?如是这样,它们是按照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的规定装载、堆放和分隔的吗? (6)当时按照EMS规定采取了适当的应急措施吗?如果当时载运的是散装货,是否按照国际散装货规则的所有适用条款装载、堆放和隔离货物? (7)当时按规定间隔时间检查货舱温度了吗?读数记录在船舶日志中了吗?温度已经升高了吗?

(8)自离港以后,有谁曾去过起火的货舱或货位?谁是最后一位去过该货舱或货位的人员?曾发现过什么异常现象吗?

(9)在港口时,曾张贴过用船员和当地人能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写成的禁止在货舱内外及甲板上吸烟的告示了吗?

(10)为保证人们遵守这一禁令,当时曾采取了哪些措施? (11)证人当时看见有人在起火的货舱内或该舱敞开的舱口附近吸烟吗?采取了什么行动制止他?成功了吗? (12)通风机是用金属网火花消灭器覆盖的吗?有挡火器吗?通往燃烧部位的空气管路封闭了吗?机械通风装置关闭了吗? (13)采用哪些灭火剂来扑灭着火货舱或货位的火势?用的是什么灭火器? (14)在起火前注意到什么特别的迹象了吗? (15)当时看到有烟吗?烟是什么颜色?

(16)除了散货以外,其他货是用什么类型的包装?粗麻袋?黄麻袋?纸袋?包装弄脏了吗?木桶?铁桶?圆筒或集装箱?包装全都完好吗? 11)倘若是机舱起火:

(1)锅炉的燃油系统/主副机的燃油系统以及附属的管系和油柜是油密的吗?上次油管出现渗漏是在何时?在什么位置?

(2)所有空气管路都完好吗?安装有金属网火花消灭器和挡火器吗? (3)燃油装置底部配备了向废油柜排污油的积油盘吗?多长护时间清理一次积油盘?最后一次清理是何时进行的?

(4)锅炉和机械下面的地板(油舱顶板)的最后一次清洗是何时进行的? (5)供给燃烧器和发动机用的燃油可从哪些部位切断?

(6)日用油柜位于何处? (7)隔离舱完好吗?令

(g)日用油柜上装有速闭阀吗?如何关闭?当时关闭了吗? (9)日用油柜上装有排油阀吗?如是这样,往何处排油?

(10)排气管是按规定要求绝热的吗?火是从其附近烧起的吗? (11)机舱和锅炉间安放的是什么类型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当时使用了吗?如是这样,其灭火效果如何?

(12)机舱和锅炉间安放了什么样的携带式灭火器?放在何处?

(13)这些灭火器完好吗?当时用的是什么灭火器?灭火效果如何? (14)当时空油舱内无瓦斯吗? (15)当时在现场附近进行过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吗?使用的是什么工具? (16)当时采用何种照明?

(17)在起火前泵油了吗?如果当时曾向日用油柜泵油,谁在泵前值班?由谁以及如何监督泵油工作的?油溢出(由于超量)了吗?

(18)在起火时日用油柜中有多少油?柜底积油盘中有多少油? (19)如果主机扫气时起火,则最后一次对它清理是何时进行的?

(20)如果是曲轴箱爆炸,则爆炸前轴承过热或供油出问题了吗?润滑油的最后一次分析是何时进行的?分析结果如何? 12)倘若是居住舱室起火:

(1)当时住舱中有会议或其他交际活动吗?

(2)住舱中曾保存有高度易燃液体(汽油、稀释剂等)吗?是否由于吸烟引起火灾?

(3)房间和餐厅等地方是如何取暖的?

(4)如果是用固体燃料或油取暖,则炉子/取暖器是标准的型号吗?连接炉子或取暖器的排烟道的绝热完好吗?

(5)当时使用电热器吗?用的是标准型号吗?

(6)着火的房间内有通风装置吗?可在何处关闭它?何时关闭的?通往各处所的通风管道关闭了吗?

(7)自动报警或灭火系统起作用了吗?

13)(1)船级社或验船师最后一次检查电气装置是在何时?符合有关规定吗?

(2)起火处有电气线路、照明或其他电器装置吗?当时是通电的吗? 14)灭火设备的最后一次检验是何时进行的?

15)验船师或船级社是否曾对船舶、机械或设备提出过建议?有无得到执行? 16)证人对火灾原因的看法如何?设法找到火灾可能由自燃引起或由吸烟不小心或其他原因所致的供述。

5、有关锅炉爆炸或损坏的问题介

在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爆炸时,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那儿有多少压力容器?什么类型的?何时在何处建造的?

2)验船师或船级社对这些压力容器及其配件的最后一次检验是在何时何处进行的?其证书何时到期?

3)这些压力容器的最后一次清理是在何时进行的?自上次清理以来已使用了多少小时? 4)最后一次清理压力容器时,发现压力容器、炉子或其配件有什么毛病吗? 5)船上哪一位轮机员负责其保养工作?谁主持清理工作?

6)损害或事故发生时,谁是值班轮机员和其他机舱值班人员? 7)自锅炉水位计最终在顶部和底部爆裂至事故发生有多长时间?结果如何?

8)多长时间采一次水样?损害或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采集水样是在何时?

9)最后一次向压力容器中添加化学品是在何时?添加的是什么?添加多少?

10)各压力容器中能装多少水?

11)最后一次向压力容器中添水是在何时,添加的水是从何处取来的? 12)(1)压力容器是自动添水吗?

(2)如果是这样,说明补给水来自何处?如何来的?

13)(1)最后一次清理贮水箱是在何时?损害或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何时进行的?

(2)当时水箱上有油垢形成吗?

14)锅炉舱中是否具备有关点火、送风及维护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 15)损坏或事故发生前,在水位计或点火方面曾发现过异常现象吗?自动控制设备有什么故障或问题吗? 6、有关机损的问题

在主机损坏事故中,应提出下列附加问题: 1)各活塞的最后一次大修是在何时进行的?

2)损坏前顶部、底部轴承和主轴承的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何时进行的?结果如何?

3)最后一次读取各指示表的读数是在何时?结果如何? 4)损坏前最后二次测量润滑油温度和压力是在何时? 5)损坏前最后一次测量排气温度是在何时?

6)最后一次检查润滑油是在何时?结果如何? 7)最后一次更换系统中的润滑油是在何时? 7、有关货物移动的问题

在发生货物移动的情况下,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并留存作为书证:

(1)所有涉及到在装货和航行过程中的装货情况、天气条件和海况的船舶记录的复印件。

(2)显示舱内货物和空位分布的配载计划或草图。 (3)显示船只及各舱容量(谷物与包装)的舱容图。 2)货物是在哪儿装船的?运往哪一目的港? 3)当时谁负责装船? 4)所有货舱都装满了吗?

5)如果货物是谷物、矿石或其他散货,货舱是否装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货物移动?

6)如果装载集装箱:

(1)货物装箱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箱内空隙是否填充?

(2)集装箱重量和箱量是多少?是否超出船舶额定载重量和装箱量? (3)使用岸吊还是船吊装船?谁负责现场指挥?

(4)装船的次序如何?堆码有多高?按什么要求装船的?提供一份装船次序图和积载图。

(5)箱与船、箱与箱之间是如何固定的?是否使用标准的连接器?有无其他加固措施?

(6)在装船过程中有无发现哪些异常现象?

7)如果是在甲板上装木材:

(1)各舷侧用了多少立柱?立柱间间距多少?

(2)立柱的尺寸多大?它们是如何固定在甲板和舷墙上的? (3)货物堆装在甲板上的高度是多少?

8)(1)甲板货是如何绑扎的(用了多少绑索,绑索由什么构成?) (2)对绑索定期进行检查和收紧了吗?

9)船舶在离港时装载有多少燃料、淡水、压载物和其他物品?它们各位于船上哪些部位?

10)(1)船舶发生倾斜了吗?如是这样,朝哪舷倾斜?倾斜角多少?

(2)倾斜是从何时开始的?

11)在船舶离港前或在倾斜发生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持船只正浮? 12)货物出现移动前,船只是否倾斜? 13)货舱内的货物是怎样固定的? 14)是什么原因造成货物移动?

15)货物开始移动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固定货物?

16)(1)曾有海事机关或机构监督装船吗?如是这样,是哪一海事机关? (2)签发了证书吗?(如是这样,获取证书复印件)。 17)船舶在前一航次中装的是什么货?个

18)(1)在货物装船前,货舱进行彻底清扫了吗?

(2)货舱经过检查和认可吗?如是这样,是谁检查和认可的? 19)说明由于货物移动对船舶、设备和货物造成的损害。 20)船上有人受伤吗?

21)在货物移动时谁在甲板部值班?谁在轮机部值班? 22)船舶当时是否不得不寻找避风港或要求援助? 23)证人对货物移动原因的看法如何?

24)获取机舱日志的摘录,特别注意主机转速和有关推进器打空车的记录。 25)获取船长提出的水上交通事故声明的复印件。

8、对船舶的其它损害或对船舶以外的财产造成损害的问题在对船舶或对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获取下列附加资料: 1)(1)事故是在何时何处以及如何发生的? (2)损害的程度如何?

(3)连贯地叙述导致船舶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

(4)说明从船舶离港后至事故发生期间的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2)事故发生前船舶及其船壳、上层建筑、水密装置或设备已存在什么缺陷或问题吗?

3)(1)事故发生前,最后使用货物装卸设备时,这些设备正常吗? (2)事故发生前使用货物装卸设备时,有人注意到设备有什么毛病吗? (3)上述设备是在何时由谁检查的?在记录簿中作记录了吗?

(4)规定的证书都齐备吗?

(5)货物装卸设备上清楚标出安全工作负荷吗? (6)在发生事故时实际工作负荷是多少? (7)货物装卸设备的最后一次负荷试验是在何时何处以及由谁进行的?(获取过去12个月内机械记录簿中所有记录的摘录或照片)。

4)如果发生触碰,船舱触碰了什么?(船舶间碰撞见前面第4节) 5)(1)事故发生时船舶实际速度是多少节? (2)事故发生前船舶以该速度行驶了多长时间? 6)(1)如果是水上物标遭受损坏,它是什么?

(2)有人受伤吗?(如有人受伤,说明受伤情况) 7)损坏了港口设备、水闸、灯标、立标或其他财产吗? 8)证人对事故原因的看法如何? 9)(1)船舶用无线电或其他手段收到过有关沉船或其他危险障碍的航行警告吗?

(2)船上最后收到的航行警告的日期和编号是什么? 9、有关人员受伤、中毒或死亡的问题

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中毒或死亡,应获取下列资料:

1)受伤或死亡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险号、家庭住址。 2)事故发生时,受伤者/死亡者正在进行什么工作?谁下达的工作指示?, 3)事故之前,受伤者/死亡者的精神状况、心理状态或行为有无异常情况(紧张、压抑或其他反常现象)?

4)受伤者/死亡者在事故/死亡前是否饮过酒或其他酒类饮料?

5)受伤者/死亡者当时有哪些症状(疼痛、呕吐、高烧、腹泻、不省人事、麻痹、慌乱、烦躁等)?尽可能详细地叙述症状和事件过程。 6)在人员中毒情况下: (1)什么物质引起中毒?

(2)该物质在船上是如何保存和使用的?

(3)由谁负责它的保存和使用?

(4)装该物质的容器是如何标记的?

(5)告诉过受伤者/死亡者有关该物质的危险性和使用它的注意事项吗? (6)当时受伤者/死亡者为什么使用这种物质? 7)在意外事故情况下:

(1)详细连贯地叙述该事故在何时以及如何发生的,包括曾采取的救助措施以及未能成功的原因。

(2)该事故是否归因于船长、高级船员、一般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警惕?

(3)事故是否起因于船舶、船体、设备、装置或附件的故障及缺陷? (4)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5)如果是装载甲板货,是否安排了正规的护栏、栏绳、天桥绳梯?是否提供了安全出口?

(6)如果当时的工作地点是在货舱、油舱、其他可能积存瓦斯的场所或可能缺氧的场所,那么对这些舱室和场所是否进行了正常通风?在工作开始前对该货舱、油舱或场所是否使用了瓦斯探测器/安全灯测试?使用了什么样的瓦斯探测器?是否使用了救生绳?当时有人在该舱口围板处的甲板上值班吗?

(7)在事故发生时该货舱、油舱或场所正在装载或已装载了什么货物? (8)如当时船舶是空载,则在事故发生前在该货舱、油舱等场所装载的最后一批是什么货?那些货物是何时卸完的?在事故发生前,对该货舱、抽舱等场所是否进行过清扫和清除瓦斯?

(9)如果当时船舶是系岸或锚泊,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值班人员在何处?(10)舷梯是按照规定安置的吗?舷梯附近有救生圈和救生绳吗? (11)发生意外事故的处所,当时有良好照明吗?

(12)如果当时是在舷内或舷外的跳板或吊板上作业,工作人员用绳子或安全索围腰部了吗? (13)事故是否归因于货物的性质或在积载或加固该货物的方式方面存在过失、缺陷或粗心大意?

(14)当时谁是值班驾驶员?谁负责和主持该项工作?

(15)事故发生时天气如何(风向与风力,海况、云况、降水等)? (16)如果事故归因于货物装卸设备的故障,则要求出示记录簿和规定的证书。

在事故发生前,该设备最后一次检查是在何时?何时以及是谁在记录簿上对该设备作最后一次记录?货物装卸设备有安全工作负荷的标志吗?在事故发生时实际吊运负荷是多少?

8)是否向安委会、社会保险局或其他海事机关送去规定的工伤报告吗? 9)根据证人的看法,事故/患病/受伤的原因是什么? 10)如保存有医疗记录,应复印1份。

附件2

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

1.国内法规定

a)《海上交通安全法》 b)《刑法》 c)《民法》 d)《海商法》 e)《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f)《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 h)《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i)《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j)《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k)《海事签证办法》 l)其它,如地方性规章等

2.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通函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c)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d)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e)国际劳工组织第134号公约-1970年防止海员事故公约 f)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g)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h)国际海事组织A.332(IX)号决议:海事调查的行动

i)国际海事组织A.442(Xt)号决议:海事机关对海事和违反公约事件进行调查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j)国际海事组织A.849 (20)号决议:海事和海上意外事故调查规则 h)国际海事组织A.884(21)号决议:海上事故调查规则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