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标签要求
1、对碎肉、预制肉和烹调后食用的肉制品中沙门氏菌的要求应当完全符合附件I。生产者必须把
投放市场上的这些产品清楚标明:消费者在食用之前,首先煮熟。
2、从2010年1月1号开始,禽肉制成的碎肉,预制肉和肉制品中的产品标签不再按照第一段的要求。
第7条 不满意的结果
1.当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附件I 的标准时,食品生产者应该采取使用这个章节的2 到4 段和基于HACCP程序的有效的行动及其它必须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此外,他们应当找出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以阻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这些方法可以包括在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或适当的食品卫生学控制程序。
2.当测试不符合附件Ⅰ的第一章陈述的食品安全标准时,这批食品应按照条例(EC)No 178/2002中第19条的要求取消或召回产品。然而,市场上未零售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能需要更进一步的处理以消除隐患。这项处理由食品生产者执行而非零售商。
第8条 过渡期豁免
1、只要符合852/2004规章制度的第12条款及相应附件1中有关欧盟各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烹熟后吃的碎肉,预制肉和肉制品中含有沙门氏菌的规定,直到2009年12月31号前为过渡期豁免期。
2、采用过渡期豁免的成员国应该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应:
a)确保使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标签法和使用特殊的标记,但不可与853/2004/EC中附件Ⅱ第Ⅰ部分所提到的验证码相混淆,要确保这种豁免只适用于国内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成员国内部流通的产品,当然也要确保销售出去的产品是达到附件1中所规定的标准。 b)关于这些获得豁免的产品要清楚地标明:他们在消费前应该被彻底煮熟。
c)根据第4条款,对沙门氏菌标准的测验,五个样品中只有一个是阳性,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可以使用过渡期豁免.
第9条 趋 势 分 析
食品生产者应该对测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果观察到结果不令人满意的话,那就应该马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补救这种不利形式以防止微生物风险的发生。
第 10 条 复 审
对规章进行复审时要考虑科学,技术和方法上的进步,食品中新出现的致病菌和风险分析的信息。特别是对牛,羊,山羊,马,猪和家禽的尸体中沙门氏菌存在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修改时,一定要根据当前所观察到的沙门氏菌流行的变化。
第11 条 取 消
取消93/51/EEC的决定。
第12 条
该指令应在欧盟官方通报公布后20天生效。 本规章将从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使用。
本规章连同所有附件及参考部分,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
本规章于2005年11月15日成稿于比利时布鲁塞尔。 致委员会
Markos KYPRIANOU 委员会成员
参考文献
(1) OJ L 139, 30.4.2004, p. 1, corrected by OJ L 226, 25.6.2004,p. 3.
(2) OJ L 31, 1.2.2002, p. 1. Regulation as amended by Regulation (EC) No 1642/2003 (OJ L 245, 29.9.2003, p. 4).
(3) OJ L 165, 30.4.2004, p. 1, corrected by OJ L 191, 28.5.2004,p. 1.
(4) SANCO/1252/2001 Discussion paper on strategy for setting microbiological criteria for foodstuffs in Community legislation,p. 34.
(5) OJ L 62, 15.3.1993, p. 49. Directive as last amended by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445/2004 (OJ L 72,11.3.2004, p. 60).
(6) OJ L 157, 30.4.2004, p. 33, corrected by OJ L 195, 2.6.2004,p. 12. (7) OJ L 13, 21.1.1993, p. 11.
(8) OJ L 165, 21.6.2001, p. 48. Decision as amended by Decision 2004/379/EC (OJ L 144, 30.4.2004, p. 1). (9) OJ L 109, 6.5.2000, p. 29. Directive as last amended byDirective 2003/89/EC (OJ L 308, 25.11.2003, p. 15). (10) OJ L 325, 12.12.2003, p. 1.
(11)OJ L 139, 30.4.2004, p. 55, corrected by OJ L 226, 25.6.2004,p. 22. (12) OJ L 139, 30.4.2004, p. 206, corrected by OJ L 226, 25.6.2004,p. 83. (13) OJ L 229, 30.8.1980, p. 1. (14) OJ L 175, 4.7.1991, p. 35. (15)OJ L 91, 7.4.1999, p. 29.
附件Ⅰ 食品微生物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11 2.加工过程卫生标准……………………………………………………………………………16 2.1肉与肉制品………………………………………………………………………………….16 2.2乳与乳制品………………………………………………………………………………….19 2.3蛋制品……………………………………………………………………………………….23 2.4水产品……………………………………………………………………………………….24 2.5蔬菜、水果及其制品……………………………………………………………………….25 3.样品的采集及前处理的规定…………………………………………………………………26 3.1测试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总则 ………………………………………………………….26 3.2屠宰场和将用于生产碎肉和肉制品的生肉细菌学采样准则…………………………….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