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类似枣阳法院的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以下问题:一是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监管抓手,也缺乏有效的制止或者进行澄清的手段。对不实言论,主要采取删除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二是不善于和新闻媒体沟通,不能有效借助网络管理部门的力量平息舆情,难以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三是缺乏网络舆情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经验和技巧,极易导致枝节横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衍生新的网络热点。四是对危机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由于网络舆情传播快,范围广,聚集效应强,人民法院对舆情危机事前缺乏预测,事后缺乏对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实行有效控制,极易导致舆情危机的扩散。
二、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民数净增超过8000万,达到3.84亿,其中宽带网民数占网民总数已超过九成,农村网民数量超过1亿;2010年一季度,中国网民数新增2000万人,达到4.04亿人,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
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网络舆论因势利导,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司法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有利于改进司法作风,培育法官职业道德,防止司法领域的腐败;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看到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冲击。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认识的高级形式。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性的联系。不同的人群和职业,其思维方式存在差异。法官在判案时遵从法律思维,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判断往往习惯于道德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对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现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法律语言载体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适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
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所谓道德思维,是指人们根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道德思维的形式是判断和推理。所谓道德判断,是指对对象包含有道德意义上的善、恶、正当、义务、责任、幸福等概念的陈述。它表示道德认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某种联系,既是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知识形态。所谓道德推理,则是从已知的道德前提推导出某个结论的认识活动。基于上述差异,在对待同一案件时,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看到事实的表象,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扞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在邓玉娇案中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却忽略了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犯罪事实,法院却不可能仅从道德角度对邓玉娇进行判决。同时,许多案件的细节并不为人们所知,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自首及立功等情节。老百姓不关心的这些细枝末节,却都是影响法官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正是由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和对抗,网络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对抗,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背离
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从根本上讲,司法独立权有了宪法保障,媒体舆论并不能对其产生消极影响。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缺乏监管,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定性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给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如果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2009年12月19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各大网站以《央视: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 五万元可左右法院判决》为题赫然登载。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