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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原则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位置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提出“人权入宪”的建议。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共中央文件把“以人为本”规定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原则以及人权入宪,这在我国都是第一次,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引起了广大理论工作者,特别是人学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围绕如何深入理解“以人为本”,大家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以人为本”的“人”指什么,另一个是“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中处于什么地位。这两个问题涉及马克思主义史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的关系问题,我想就此谈几点看法。

如何理解“以人为本”中的“人”

有的论者认为,以人为本中的“人”就是人民,不是

抽象的一般的人,因此“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有的论者认为“人”不是人民,而是所有的人、每一个人,因此“以人为本”就是人本主义。

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其妙处就在于它有各式各样的具体表象,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观点来理解它。每一个人是人,所有的人也是人,人民是人,群众是人,阶级是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是人,个人与人类社会也都是人。因此,“以人为本”可以根据论者的理解而具有不同的含义。马克思曾批评过费尔巴哈把人仅仅理解为抽象的人,强调要从现实的人出发。对此有些人产生了误解,以为抽象的人、共同的人或人的共性完全是虚幻的,从而也否定了其他抽象概念,如人性、人权、人道主义等,现在看来,这是不明智的。任何理论都不能不使用抽象概念,马克思也使用了许多抽象概念,关键在于能不能辩证地理解抽象概念,能不能把概念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统一起来。例如人,我们应既承认具体的现实的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也承认存在着人的共性,即作为类的人(存在于具体的人身上的一般的人);既否定离开特殊性的抽象的人,也否定没有人的共性的具体的人。现在的问题是:在一定条件下,“以人为本”的“人”应该指什么。

近代西方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无疑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他们的“人”就是与神、与自然界相区别的一般的人,即抽

象的人,忽视甚至否定人的特殊性,忽视甚至否定人由于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区分为各式各样的人,区分为不同阶级的人。现代西方人权理论之所以只讲抽象的人权,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区域性、时代性、阶级性等),正是继承了这种抽象人道主义观点。马克思批判了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这种抽象人道主义观点,指出人是现实的,离不开他们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人不仅仅是自然人的个体,而且是社会人。所以马克思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解放全人类的理想,即要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但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领导无产阶级以及广大劳动人民起来革命,推翻剥削制度,建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统治,然后才谈得上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才谈得上全人类的解放。由于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的100年间整个世界处于战争与革命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焦点不在于一般的人或全人类,而在于无产阶级、人民、群众,这才使一些人产生了一种偏差,即完全否定抽象的一般的人,否定人的共性(人性),否定人道主义,否定共同的人权。20世纪下半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平与发展逐渐成为时代的主题,人的一般问题、全人类的问题、人权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并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可,人性、人权、人道主义、以人为本、人学,逐渐成为理论的热点。党中央

提出“以人为本”,即从原来的“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本)发展到“以人为本”,是从特殊的人(人民)发展到一般的人(人),正是对这种进展的肯定。

既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实现了共产主义才谈得上解放全人类,为什么现在的中国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呢?我认为这是由于时代发展所提出的,或者说是由于时代的发展而凸现出来的。全人类的解放虽然是共产主义的目标,但不能等实现了共产主义才提出全人类问题,及早地提出来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上,许多事物本来就涉及全人类或某一地区全体居民的利益,不区分人民与非人民。例如生态平衡问题一直存在,由于科技和工业的发展,生态平衡被破坏、环境被污染、资源枯竭问题就愈来愈尖锐;又如公共社会生活中的交通、市场、治安等,都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问题,现在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出现,这些问题便日益复杂和频繁起来。联合国的出现、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主题的出现、人权在全世界的扩展,这些情况都促使全人类利益问题成为现实的存在。

但是,全人类、全体居民问题的突出并不能抹杀人民与非人民的区别,并不能掩盖不同人群间利益上的差别。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制度的国家,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也仍然存在着两种制度,因此,在承认“以人为本”的同时,不能否定“以人民为本”。肯定“以人为本”,是在“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