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下载本文

5.5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5.6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gg) 一、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hh)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

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ii) 每个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大于8kg;

jj) 灭火器应成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并布置在消火栓箱处,灭火器设置点应具有明显标

志;

kk) 灭火器设置点的纵向间距:两侧设置灭火器间距不应大于100m;一侧设置灭火器

间距不应大于50m。

5.7 隧道内可配置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ll) 装置应装有车轮,可自由移动,亦便于车载;

mm) 高压细水雾喷枪应具有多种喷雾模式,适用于油类及固体火灾; nn) 宜配备消火栓补水口,可通过水龙带向其自动补水; oo) 自备水箱的容量应满足至少10min的喷射时间; pp) 高压软管应具有耐火能力,长度不宜小于60m。

6 通风和排烟系统

6.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

6.2 通行机动车的隧道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匝道可采用自然排烟,其他长度大于60m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匝道及与车库连通的通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3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qq)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

能迅速组织气流,逆着人员疏散方向有效排烟,迎着人员疏散方向有效送风; rr)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当排烟干

管为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管道时,其风速不宜大于15m/s;

ss)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向交通隧道,沿交通流向的纵向风速应大于临界速度以防止

烟气回流的发生,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隧道断面排烟流

速不应小于2m/s;

tt) 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调节风阀、启动器、消音器等附件必须能在

250℃环境条件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uu) 用于隧道火灾通风的风机应能够在60s内从静止达到全转速,双向风机应能够在90s内完成完全的反向运转;

vv) 机械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高差不宜小于3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6.4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余压值应为30~50Pa。 6.5 对通风设备的控制,应设现场手动控制模式、自动控制模式和远程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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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通风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ww) 应有排烟控制功能;

xx) 应有火灾时的风机运转控制模式;

yy) 应结合排烟分区,确定相应的风量控制模式。

6.7 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卷帘门,火灾时排烟分区内的防火卷帘门应关闭。 6.8 通风井的设计,应考虑到排风(或排烟)对周围大气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6.9 通风风机应能满足通风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送、排风量以及本章的相关要求。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地下联系隧道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地下联系隧道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7.1.2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地下联系隧道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并可与隧道专用广播系统合设。

7.1.3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隧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7.1.4 隧道入口外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

7.1.5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与各系统的协调配合,如供配电、交通监控、中央控制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 7.2 系统设计

7.2.1 隧道内可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线型光纤/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两种探测器的组合。当选择线型光纤/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宜环形敷设。 7.2.2 中控室、配电房及设备用房应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3 发电机房应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和点型感温探测器。

7.2.4 隧道内设置的扬声器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隧道内的背景噪声可按照80dB计算。

7.2.5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报警按钮、发光警报装置。

7.2.6 如应用场所无特殊要求,安装在隧道内(包括隧道口外露天环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设备应能在-20℃的温度条件下正常工作。

7.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具备与中央控制计算机、PLC或其它设备进行数据通讯与联动控制的能力,并应具有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通讯接口。

7.2.8 连接各设备的所有缆线,除铠装电缆及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外,应穿镀锌钢管保护并封堵。

7.2.9 火灾显示盘、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应在报警时以平面示意图直观指示报警具体位置。

7.2.10 设置在隧道内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的防护等级应达到GB/T4942.2中IP65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其它措施提高其防护等级。

7.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提供足够的响应速度、测温精度及定位精度,以实现自动灭火系统及通风系统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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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点型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空间分布距离不宜大于50m,整体响应时间不

应大于

30S,与自动灭火段联动定位精度不应大于25m;

aaa)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整体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温度测量精度不应大于1℃;

bbb) 对于分布式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定位精度不宜大于3m;

ccc)

对于准分布式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器空间分布不宜大于8m,火灾

报警定位精度不应大于0.5m。

8 电气

8.1 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dd)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

荷要求供电;

eee)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

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fff)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非消防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

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ggg)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通风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等的供电,应在其配

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8.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hhh) 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

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iii)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jjj)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kkk)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lll) 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

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8.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8.3.1 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电光源标志。

8.3.2 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3m,间距不应大于30m,拐弯处不应大于20m。 8.3.3 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

8.4 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mmm)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nnn)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ooo) 人员专用疏散通道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ppp)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通风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

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8.5 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敷设。 8.6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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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8.8 隧道地面出入口外交通干道上50m内应设置可变信号板或其它交通指示标志。当隧道发生火灾时,禁止外部车辆驶入,并能对周围车辆和行人进行有效地疏导,便于隧道内车辆及行人的顺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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