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下载本文

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等实质性违规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完毕后再批准其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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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法 规 依 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支付外债项下担保费,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非银行债 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2.确认担保合同与债务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 意

事 项

担保费率由当事人按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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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法 规 依 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臵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 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及汇兑核准 (1)申请书。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出具的备案文件。 (3)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合同中涉及跨境交易的相关条款。 (4)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 (1)申请书。

(2)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

(3)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对外转让境内不良资产时,应在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 案或核准后15 个工作日内,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事项安排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调回境 内。

3.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臵回收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等可用于等额抵扣外 方应付的购买价款。

4.申请结汇的资金来源,汇款人应与资产受让人一致。

审 核 要 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申请书应包括对外处臵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回收 率、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内容。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入结汇核准申请书应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 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内容。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处臵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事项的核准。

2.对外处臵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外处臵不良资产所得外汇收 入的结汇核准。 注 意 事 项

1.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后,对于不 良债权项下新发生的对外担保,分局应按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管理。 2.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其他从事不良资产集中对外转让的金融机构,应先获得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然后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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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法 规 依 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臵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 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5)由境外投资者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 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收益购付汇核准 (1)申请书。

(2)《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处臵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购买或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到资产 所在地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2.审核《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致。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中应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担保,不予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 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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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后15 个工作日内,境外投资者应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

2.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指定的分局核准后,可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3.如外方要求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存放资产清收相关人民币款项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