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是一名航海类中专学生,2011年入学,听说新的考规不让我们这些中专生考无限航区的证书了,请问是这么规定的吗?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2012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航海专业学生在完成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航海仪器,法规共计不少于74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副考试,轮机专业学生在完成轮机资源管理,法规,新技术共计不少于66学时的培训后可以申请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管轮考试。
你也可以在2013年2月1日前申请参加04规则的适任考试。 如果按照“04规则”考试,申请04规则下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仍应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再换为11规则的适任证书。
如果按照“11规则”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11规则”下的适任证书。
2012年3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只能申请参加11规则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七、我是一名甲类大副,想要报名考船长,必须参加海事局组织的强制培训吗?我还听说要参加驾驶台资源管理才可以报名考试,是这样的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二副、二管报考大副、
大管,大副、大管报考船长、轮机长必须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只有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参加考试。该岗位适任培训是由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非由海事局组织。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有效“04规则”证书,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如题,如果你参加了“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也通过11规则下的职务晋升考试,就不用再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了。
八、我是一名丁类船长,听说新的考规以后就不设丁类职务了,那我的证书到期后该怎么办?
答、根据《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的有关规定,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也就是说新颁布的11规则将过去“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四个航区调整为“无限和沿海”两个航区。同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做出规定: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所以,你持有的丁类证书,可以按规定申请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同时根据规定,申请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九、我是一名甲类船长,现在船务公司从事岸基工作,船长证书2012年11月份到期,过去5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资历,但还想保留证书有效,听说新的11考规对保持证书再有效的资历做了一定的放宽,证书到期前6个月有3个月资历就可以了,请问我现在去上船3个月是否能换证?
答:对于船长和高级船员来说,如何保持证书再有效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满足过去5年内不少于12个月,或者申请之日前6个月有累计3个月与证书记载范围相对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海事管理机构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如果你要通过6个月内有3个月资历的方式或是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方式保持船长证书再有效换发11规则下的证书,均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十、我是一名甲类三管轮,我在船已经累计做了19个月,但有半年多是在跑南北线船上的资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申请甲类二管证书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04规则)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发展十大措施》的规定,甲类三副、三管证书签证甲类二副、二管证书,需要18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资历应与证书记载范围相对应,即18个月均应为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资历。新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则放宽了资历中服务船舶的航区要求,18个月内有6个月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即可,其他12月可以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但此规定是对服务资历是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方可适用。针对在此以前取得的资历,也就是你提问中涉及到的情况,《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做出明确规定: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见表1,表2)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