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2014-8发布稿) 下载本文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 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50000~150000元人民币。 3 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 4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度不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给予扣除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50000元人民币。

5 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13

附 则

13.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 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