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6]7号) 下载本文

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教[2006]7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防暑、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等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省级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具体分配时,要兼顾不同

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市)共同承担。各级承担比例如下。

昆明市、玉溪市 红河州 曲靖市 其他地区 中央(%) 80 80 80 80 省(%) 州(市)(%) 0 10 14 20 20 10 6 0 第六条中央、省和州(市)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后,各州(市)、县原来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不得冲减、顶抵上级安排的补助。

第七条州(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后,由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其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每年至少两次在校内外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财政、发改委(计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