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篇三: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总公司说明
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说明
总公司领导:
兹青海分公司参加的此项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由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由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采购。
该项项目保险标的为《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政
办{2015}122号)中提出的青海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农牧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在青海省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青海省常驻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与银行签订生产经营资金贷款合同而产生的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
青海省财政厅对此项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十分重视,并对子项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请总公司给与大力支持,助分公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为提高分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与保费平台做努力。并且,此项业务我分公司负责人已向总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孙总请示过,望总公司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永诚青海分公司承保部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