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二十五条 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的使用原则:小修保养经费以年公里成本的方式下拨各养护单位。对于特殊地区公路养护附加费,GBM工程、生态示范段、文化实体及养护样板路养护材料附加费,易发生自然灾害路段的工时材料附加费,特殊路面养护附加费在完成养护生产任务项目后,经盟市公路管理机构验收确认后方可上报核实,进行经费追加。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要求实行大道班机械化集中养护,养护生产实行定额养护、计量支付,全面实施内部招投标管理模式,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养护的方向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全面实施内部招投标管理模式。

招投标养护要以定额养护、计量支付为基础,按劳联质计酬。将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生产任务分为公路养护小修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以道班所管养路段的规模划分标段,在统筹考虑养路机械化程度、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标底。30万元以上小修专项工程应在本盟市内进行内部招投标,30万元以下小修专项工程由原养护单位实施。养护道班内部招投标的中标人其承包期可延长1-2年,一般不超过3年。中标人在承包期间如发生违反合同现象,发包方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缩短承包期或终止合同。

招投标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 公平。 招投标程序为: 1、发布招标公告; 2、公布投标须知;

3、发放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4、进行资格预审;

5、发放公路养护路线质量基础指标表、养护定额费率表、年公里生产流程费率表及投标书;

6、评标:

7、发放中标通知书; 8、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定额养护、量化考核。

1、在充分考虑季节影响、养护难易程度和养路工平均技能、体能的基础上,将公路养护小修保养按项目分别合理制定工日产量(即定额)。原则上在计算所有上岗养护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测算出每工日人工费,并根据人工费和小修保养生产每个项目的定额单价确定每工日人工费所能完成的工日产量,养路工人完成一个工日产量发放一个工日人工费。

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计算各类养护机械使用台班、机具磨损、材料消耗和费用标准。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运用定额把小修保养工程和生产项目按桩号、数量、造价、完成期限及质量完成标准逐级分解,最终分解到每个养路工,各级生产任务的分解均以工程任务单的形式下达。

3、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或完善养护单位职工生产绩效收入考核管理模式,对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一线养护工人实行生产绩效考核,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

1、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养护内部招投标运行情况;小修保养生产完成情况;公路养护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公路养护各项内业管理、技术管理运行情

况;公路养护生产任务的检查验收履行情况及奖惩兑现情况;上级部门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公路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养护道班建设;安 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副业生产。

2、检查形式

公路养护道班每日进行自查。中标的承包方逐日对养路工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月底将结果及时汇总,经工区生产股(质检股)现场检查认定后,双方签字方可生效报工区。

公路养护工区每月进行定期检查1次,不定期检查2次以上。工区每月对道班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小修保养工程检查验收,不定期的养护小修保养工程量检查验收和每月定期的总验收,其抽验工程量要占养护道班完成的总工程量的30%以上。盟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进行定期检查2次,不定期检查3次以上。盟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需对工区小修保养工程量不定期抽检3次,抽验工程数量要占工区完成的总工程量的10%以上。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每2年对全区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随机进行不定期检查。

3、奖惩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严格合理的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各盟市、旗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公路小修保养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专职安全员,加强道班养护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同时,应加强养护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珍爱生命、珍惜财产,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养护理念,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小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IG H10-2009)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内公发[2012]42号)的要求执行,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养护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作业。养护施工车辆、机具应按规定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作业控制区要用反光锥形桶等设施进行渠化或隔离,养护机械或材料不得堆放于控制区外。

第三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要成立公路应急抢险指挥中心,建立稳定的应急抢险队伍,并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完好,确保公路应急抢险工作应急有序、保障有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