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 下载本文

第一部分 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 普通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

㈣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