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七章 第七章 设 备 管 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配备适量的传真机、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以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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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八章 文 档 管 理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纸质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六十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运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七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六十八条 严格运行文档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七十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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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九章 故 障 处 理

第七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时,运行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二条 单一前置机发生技术故障应向清算中心报告。 第七十三条 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技术故障,清算中心应向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辖内系统参与者。

第七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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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 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员陪同并配合,同时记录备查。

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时应当组织外部资源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故障排除后,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意见(有必要时),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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