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

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电票管理岗负责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岗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与查询管理;建立联系渠道,管理系统参与者信息;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时通知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负责新增系统参与者加入的协调;负责公开报价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报告;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

第十五条 业务操作员(除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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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城市处理中心业务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七条 RA管理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八条 RA审核操作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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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操 作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国家处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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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计费费率;

(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八)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七条 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基础数据导入;

(二)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 (三)设置本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 (四)设置辖内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 (五)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六)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七)为系统参与者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八)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客户端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

(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纸质商业汇票查询异常、组织机构代码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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