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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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卖方办理的保险属于代办性质。
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 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纺织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工商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纺织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的概念: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特权凭证在内的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特权凭证在内的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5、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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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买方已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1) 装运条件为CFR,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我方按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发生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如果已办理海运保险,就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如果没办理保险,那么风险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我方可拒绝买方索赔。
2)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导致买方没有来得及办理海运保险,那么我方对此货物的损失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
6、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成交,而A公司主张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
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 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交货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由于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很强,主要在12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交货延迟会影响售价。因此,我方应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须于10月中旬在中国上海港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已将货款收妥,则应退还买方。”由于运输途中船机损坏,又遇风浪,致使该批货物于12月2日才到达汉堡。买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试问:
(1)我方能否拒绝解除合同、退款和赔偿,为什么? (2)从这个案例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3)利用已学知识进行考虑,应如何完善此合同,我方才可避免或降低上述风险。
(1)在本案例中我方拒绝退款和赔偿的理由不够充足。这是因为:国际惯例与合同的
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强制力,但若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某一贸易术语,则该术语对双方当事人即具同等强制力;而后者本身便是法律文件,对贸易双方均具强制力。当合同内容与国际惯例不一致时,则以合同内容为准,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例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以CIF为交货条件,但同时规定了“卖方须……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汉堡”等与国际惯例解释相反的内容。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则该合同的成交条件实质上已由CIF转变为DES,该合同的性质也因此而发生了改变,即由装运合同变为到达合同。这就为该合同的履行与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为买方拒收货物、要求退款和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买方提出拒收货物,要求退款和赔偿的理由应是成立的。
(2)我方应吸取的主要教训:
一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应订立前后相互矛盾的内容,尤其是在没有充足把握情况下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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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与国际惯例相反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在磋商交易时,既要尽可能满足外商的合理要求,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客观困难,不要贸然承诺自己做不到或潜在风险较大的事情,要争取实现双赢。 (3)如有可能,我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此合同:
第一,在上述交易条件不变情况下,可将装运期提前到l0月上旬或9月底,以保证运输途中的时间,避免延迟交货的风险。
第二,可同买方磋商,将交货条件改为FOB,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只要买方与承运人签订协议明确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我方的风险。
7、西非某公司拟向我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水运到目的港。经我方调查,对方港口条件较差,卸货费用较高,且正常须经阿拉伯海-红海-地中海航线,风险较大,因为当时正值美伊战争爆发。我方宜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
我方宜选用CIF ex ship’s hold成交,但为避免战争风险,我方应要求绕航好望角(绕航费由买方负担),并建议对方加保战争险;或选用CFR ex ship’s hold成交,并要求绕航好望角(绕航费由买方负担)。
8、案例一: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陶瓷,以CIF条件与美洲一客商达成交易。卖方在装运港按期装船启运,并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但是,买方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外包装破裂,内装货物被损坏。进口方据此以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经查证,外包装及其内装货物的损坏系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摔到甲板上所致。问:我方能否拒赔,为什么?
在本案例中我方能够拒赔。其理由如下:
(1)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采用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弦为止的一切责任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则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后的一切责任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本案例中,货物因摔到甲板上被损坏,说明货物已越过船弦,风险责任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按CIF术语成交,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交单代替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货物完好到达目的港。在本案例中,卖方既已如期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就不存在未完成交货义务的问题。所以,买方以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不成立。
当然,买方可取得有关证据向第三方索赔。
案例四: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物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检查,原因是货运船只是一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一个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里,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试问:对此我方应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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