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1、A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 5 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可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2、B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下,仓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3、C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至2 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4、D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五、规范经营场地标准 严把市场准入关
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按下列规定核查(省局和地区局有新的标准出台后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在告知的时间内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核查内容依据现场核查表,包括: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并符舍下列条件:
1、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经营用房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按D类标准核查,经营用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
以下的按C类标准核查,从事食品批发、批零兼营的,经营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按B类标准核查;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 5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按A类标准核查、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场所)保持直线距离25米。
2、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设施,木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铁皮应不少于60公分高,门缝不能大于0.6厘米,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金属隔栅,不得用药灭鼠。
5、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裸装食品的,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 6、A类、B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柜,C类、D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箱。 7、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卫生间不能设置于食品经营场所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并合理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l、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其间距不少干2米。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下同)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且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
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其间距不少于2米,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保持2米距离。
6、食品库房货架(台)应使货物保持离地、隔墙10公分。
7、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在商场(店)、超市外设立卫生间。
8、商场(店)、超市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盛放容器。
9、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和兽药、农药等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下列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A类、B类食品经营者建立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并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l、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6、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工作人员根椐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核时间,再次核查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核时间,核查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对新申请食品经营户不予受理,对原从事食品经营的取消其经营食品资格。
六、实行限时办结 提高办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