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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吉市质技监法函〔2012〕01号

关于印发《质监部门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及立案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支队,机关各科室:

为便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准确定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现将省局汇总的《质监部门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及立案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标准,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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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行政执法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及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现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罪名及立案追诉标准汇集如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和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累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罪为数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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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计量法》第二十九条、《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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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个人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为结果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属于危险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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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的;

2.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本罪属于行为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兽药、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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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二)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为结果犯。) 相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六、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本罪属于数额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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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2.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3.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本罪是行为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八、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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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四)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属于情节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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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属于结果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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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十一、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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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本罪属于行为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属于结果犯。)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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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十二种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其它的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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