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作业及答案(18级) 下载本文

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作为生命权客体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生命权是自然人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予以最严格保护的权利。生命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二是以维系自然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三是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四是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与司法保护请求权。所谓侵害生命权,就是以生命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2)、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是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一是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内容,二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健康权包括三项具体的权利内容,即健康维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所谓侵害健康权,就是以健康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3)、身体权

身体权为民法学理论上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但我国《民法通则》未将身体权单列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规定“人身权”时并未直接

规定身体权,而是包括在第98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之中,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也提到侵害身体造成伤害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身体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移植的器官和其他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是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一是以人体外部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为保护客体,二是以保持身体外部结构的完全性不受物理损害为利益内容。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完整性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以及尸体利益支配权。侵害身体权,就是以身体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刑 法 学》 考试题

班级: 姓名: 分数:________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处罚

第一、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第二、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很多人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

2.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 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 致人死亡。

3、受贿罪的基本形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相关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单位委派到非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