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逃跑。现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张三入户盗窃李四笔记本,已构成盗窃罪。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且张三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犯罪构成。因为暴力发生在室内,故转化为入户抢劫。 据此,行为人转化前的犯罪情形或者行为人转化后的犯罪情形,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之所以行为人前后两行为能够转化,正是考虑到转化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和不间断性,如果两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则无需转化而是分别认定为数罪,所以其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与转化后加重情节之间具有延续性,也即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为转化后加重情节的延伸。 六、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 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 二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只成立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眼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夺取了公私财产,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故不能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来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三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就认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如行为人盗窃时,只盗窃了200元,不符合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即盗窃数额没有得到“较大数额”这个标准。但如果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四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如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与后使用的暴力的行为如构成后行为也构成犯罪,则按数罪并罚处理。 七、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本意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即向抢劫罪转化只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之内。因此,转化型抢劫,其先行之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5]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为《刑法》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法律拟制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随意的再加以扩展,前行为必须要符合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无限制的扩大,盗窃、诈骗、抢夺的特别犯不适应转化情形,其处理方式为先前行为所犯的罪与后行为所犯的罪数罪并罚。这样做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八、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情形的定性 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情形如何处理。《刑法》第26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3条抢抢劫罪处罚。故这里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其中“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包括当场实施将被害人故意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如果此种暴力行为出现,按此条规定,应按照抢劫罪处理。而不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也不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数罪并罚。如果说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
立法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如法律可以作出:“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既然法律在此条中没有作出例外的、排除性的规定,则说明此条规定的“暴力”(当场的,而不是事后的)应是无所不包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宪法学》考试题
班级: 姓名: 分数:________
1、2018年宪法修改后,国家监察体制正式成为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请根据宪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谈对新的国家监察体制的认识。
2、法治原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司法公正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18大以来,国家为推进司法公正有哪些重大改革举措?你认为还可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国际法作业
班级: 姓名: 分数:________ 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含义如下: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每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