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下载本文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是关于征地补偿费。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是: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2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作出了新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五)有偿使用制度

一是我国土地供应方式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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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单一的国有土地供应方式,即土地资源集中控制在政府手中,任何用地都得经过行政划拨。这种国有土地供应方式的实质是高度集中、计划配置。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为严格限制划拨方式供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适用划拨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进一步严格限定了划拨用地范围,要求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目前《划拨用地目录》正在进一步修改中。

二是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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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制时适用。对企业新增用地,特别是征收土地后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三是出让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中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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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为继续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提出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进一步严把土地“闸门”,切实加强土地调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从而把工业用地纳入了必须招拍挂出让的范围。《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从此竞争性方式配置土地从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手段。随后,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对11号令进行了修改,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起来。

招拍挂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三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是适用范围有区别: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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