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37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版本 2014 起草人 胡 可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部门 主任 王悦刚 政法部 王少伟 分管领导 审核 王 超 签发人 郭守国 是否 修订 - 签发 日期 2014.9 下次评审日期 2015.9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党建综合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政工【2014】第7号)
1 目的
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政工部
负责公司本部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并督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3.2 各单位党组织
负责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党费收缴
4.1.1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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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认真掌握交纳标准,计算好交纳基数,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4.1.3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1.4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5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按中组部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的0.5%交纳党费。
4.1.7 下岗、待岗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4.1.8 党员病休减发工资,可按病假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的比例交纳党费。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4.1.9 “停薪留职”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暂按“停薪留职”前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数计算,党费交到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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