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专项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每年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牵头,安全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五十三条 要有培训通知、课程安排、教案或课件、培训成绩,总结等资料。
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举报内容: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5、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6、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7、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8、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9、干部违章指挥的,员工有违章行为的。 10、隐瞒事故的。
11、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1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13、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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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14、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15、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6、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所举报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
1、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情应当客观真实,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十七条 对限制、刁难、压制举报,以及对举报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举报的违规违法行,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且未被他人举报,为举报人酌情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1、对举报的一般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且未被他人举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未发现的,每条奖励100元。
2、对举报的较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且未被他人举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未发现的,每条奖励300元。
3、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且未被他人举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未发现的,每条奖励500元。
第五十九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为:03736569759(安监科办公电话)、03736569621(调度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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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第六十条 月度事故隐患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整改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未召开,月度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报告未编制,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一条 各分管矿领导每旬组织排查的事故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应整改未整改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井口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政府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机构排查的事故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应整改未整改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各分管矿长未组织本专业每旬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五条 跟班科队长、当班班组长、安全员、群监员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六十六条 岗位作业人员巡查不到位且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各专业未建立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各区队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的,且有台帐未登记事故隐患的,由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予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1000元/次,罚单位10000元/次,现场停止施工,并严格按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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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联合检查的隐患,同一条隐患只罚一次,由安监科执行。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体系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条 若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按本制度执行。
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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