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下载本文

2、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章 事故隐患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实施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由矿长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2、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现场必须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

3、对于对整改周期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或整改中可能出现其他危害的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在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治理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并监督落实。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涉及事故隐患整改的部门及作业人员,并严格落实。

第八章 事故隐患统计上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按照排查方式与排查级别不同,分矿井级、专业级、区队级逐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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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书面报告,经矿长审批后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2、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3、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4、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5、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帐等。

第四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安监科负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落实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要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落实单位审查验收合格,报矿长同意后予以销号。

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治理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重大隐患要随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1、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形式:

1) 矿长在月度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上通报本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各科、队负责人向从业人员通报涉及区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安监科在调度楼前公示牌板上向从业人员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内容;

1)通报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如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在井口公示栏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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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使用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微信群、邮箱等信息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1、及时填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利用微信群、邮箱等信息手段将相关台帐、报告、方案等及时发布。

2、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微信群、邮箱等信息手段基本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功能。

3、检查的隐患要在检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隐患的录入,及时将隐患下发至责任部门。

4、通过系统中逾期警示功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矿井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事故隐患标准清单,将事故隐患从高到低、重大到小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示和预警,并实现由低级隐患向高级隐患自动转换、变色预警和提级管理。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延期提级督办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上报汇总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实施提级督办。

第五十条 对确定由领导小组提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具体督办责任人。对提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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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达督办通知书。由领导小组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3、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6、督办销号程序。

(三)提级督办公示。制作事故隐患提级督办警示牌,悬挂在矿井的醒目位置,标明隐患治理单位,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接受监督。

(四)跟踪督办。提级督办人负责跟踪隐患治理,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隐患治理单位严格落实治理方案。

(五)验收销号。被督办的隐患治理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日内组织验收,在验收合格后2个日内,下达解除督办通知书。

第十二章 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了保障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资金问题,各专业应在公司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中申请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财务科、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该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2、由各责任单位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需要,向财务科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待财务科批复后由供应科统一购买、使用;

3、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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