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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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村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实施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和各级层次人员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等。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思想是进一步细化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责任,推进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促进安全监管水平的持续提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单位自查、自报、自改、自治和上级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报告“零隐瞒”,隐患治理“零搁置”,治理效果“零反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有效推进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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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行政办公室主任

组 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科室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科,由安全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落实、上报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矿长职责

1、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传达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3、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各项制度,牵头编制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4、组织开展并参与每月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岗位的综合事故隐患排查及会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5、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6、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年度培训工作; 7、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8、科学调配资金、设备、人员,保障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9、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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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党委书记职责

1、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履行事故隐患排查职责; 2、负责矿井干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认识;

3、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规定等,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协助矿长编制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5、参加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6、协助矿长抓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 7、协助矿长科学调配资金、设备、人员,保障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8、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八条 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 2、协助矿长开展每月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岗位的综合事故隐患排查及会议;

3、组织好分管专业每旬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协助矿长科学调配资金、设备、人员,保障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5、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1、对矿井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负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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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管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会议,事故隐患排查做到“全覆盖”;

3、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协助矿长编制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4、协助矿长开展每月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岗位的综合事故隐患排查及会议,并对分管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主导意见;

5、负责监督指导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方面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

6、组织排查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7、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深入井下,深入一线,准确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8、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 9、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十条 安全矿长职责

1、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协助矿长开展每月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岗位的综合事故隐患排查及会议,协助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3、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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